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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權變更的所得稅

法律1.7W
股權變更的所得稅
股權轉讓所得稅

就稅法的一般原理而言,股權轉讓與其他財產轉讓一樣,其收益的性質屬於資本利得。資本利得的計稅基礎爲轉讓財產所獲得的收入與被轉讓財產的取得成本之間的差額。 套用國家稅務總局文件的表述方式,股權轉讓所得爲企業“轉讓股權投資的收入減除股權投資成本後的餘額” 或者“股權轉讓價減除股權成本價後的差額” 。


但是,股權轉讓所得與其他財產轉讓所得有一個很大的不同,在於它並非單純的財產處置收益,還可能包含了“持有收益”的成分,即轉讓人在持有股權期間基於被投資企業經營活動的利潤而應享有的權益增長部分。如果被投資企業將這些新增盈利全部分配給股東,它們就成爲股權持有人的股息所得。但是,企業基於法律要求以及經營需要都不會進行全額分配。未分配的盈餘留存於被投資企業,就構成資產負債表中的“盈餘公積金”或“未分配利潤”。對股權持有人來說,這些保留盈餘通常增加了股權的內在的價值並在其處置股權時得以實現,以資本利得的形式表現出來。


依照我國現行《企業所得稅法》,股息性所得與財產轉讓所得的稅收待遇完全不同。股息性所得作爲投資方從被投資方獲得的屬於已徵收過企業所得稅的稅後利潤,原則上,內資企業對這部分所得實行稅收抵免,僅就差額稅率部分補交所得稅; 外商投資企業從其他企業分得的股利則完全免稅。 相反,財產轉讓所得需要全部併入企業的應稅所得額,依法繳納企業所得稅。對於股權轉讓所得而言,這就相當於股權轉讓所得中內含的股息部分(即持有收益)承擔了雙重稅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