遺囑無效事由
法律2.96W
律師見證遺囑無效
法院援引的是“特留份”規定,對我國而言,僅在繼承法第19條作出了對遺囑限制的規定:“遺囑應當對缺乏勞動能力又沒有生活來源的繼承人保留必要的遺產份額”。 另外,最高人民法院在其《關於貫徹執行繼承法的意見》第37條作出了相類似的規定:“遺囑人未保留缺乏勞動能力又沒有生活來源的繼承人的遺產份額,遺產處理時,應當爲該繼承人留下必要的遺產,所剩餘部分,纔可參照遺囑確定的分配原則處理。繼承人是否缺乏勞動者能力又沒有生活來源,應按遺囑生效時該繼承人的具體情況確定。” 也就是說遺囑是否有效取決於目前你的爺爺是否屬於缺乏勞動能力又沒有生活來源的情況,如果屬於,那麼該遺囑也是部分無效;至於律師是否有責任,則要看當時做見證的時候,你爺爺以及你父親的狀況如何。因爲按照常理,你爺爺應該先於你父親去世,如果在立遺囑當時,你爺爺已經是沒有勞動能力了,如果在遺囑當中沒有提及的話,律師可能要承擔部分責任的,因爲沒盡到審慎的調查義務;但是如果當時你父親身體狀況良好,那很難說律師沒有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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