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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本違約條款包括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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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本違約條款包括哪些

合同的訂立又稱締約,是合同雙方動態行爲和靜態協議的統一,它既包括締約各方在達成協議之前接觸和洽談的整個動態的過程,也包括雙方達成合意、確定合同的主要條款或者合同的條款之後所形成的協議。合同一般都是雙方的法律行爲,只有雙方當事人協商一致才能成立,也就是說訂立合同是一個動態的過程,不論以何種方式訂立協議都必須經過要約和承諾這兩個階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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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本違約條款有哪些,根本違約有哪些分類

一、法律關於根本違約的條款我國合同法第九十四條第四款:“當事人一方遲延履行債務或者有其他違約行爲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當事人可以解除合同。我國《合同法》第97條規定:“合同解除後,尚未履行的,終止履行;已經履行的,根據履行的情況和合同性質,當事人可以要求恢復原狀、採取其他補救措施,並有權要求賠償損失。”二、根本違約的分類(一)遲延履行的根本違約遲延履行並非必然發生根本違約,但如果合同對履行期有明確的約定,而且履行期之約定在合同中顯然處於重要地位時,則遲延履行通常會構成根本違約。對於並非特別強調履行期的合同,在遲延履行的情況下,只要遲延方當事人未在允許的額外期限屆滿前履行合同,亦可以此作爲根本違約,非違約方當事人可解除合同。(二)履行不能的根本違約依大陸法系傳統見解,履行不能得分爲原始不能與嗣後不能,區分當事人是否有可歸責性而分別可能發生合同無效或債務不履行責任。在當事人具有可歸責性的場合,具有可歸責性的當事人要承擔履行不能之責任,又由於履行不能已使合同的整個目的落空,這種違約行爲無疑應作爲根本違約,非違約方當事人自得解除合同。(三)不完全履行的根本違約在不完全履行場合,通常債務人已履行給付義務,只不過是由於履行義務不完全,或者是由於附隨義務的不履行而給債權人造成損害,此種場合通常是通過賠償損失的方式解決:如果因違反附隨義務而造成擴大的損害,即造成了債權人人身或其他財產(固有利益)的損害,則會發生違約責任與侵權責任競合的問題,此時能否作爲根本違約則是一個問題。筆者以爲檢驗的標準仍然要看是否因此而使債權人的合同目的落空,無法簡單地一概而論;在債權人合同目的落空場合,或者說危及作爲合同關係之基礎的信賴關係時,則應作爲根本違約,允許債權人解除合同;否則即不能作爲根本違約。(四)先期違約的根本違約在先期違約場合,如債務人已先期明確表示屆時不履行合同,此時即可以不待履行期的到來,以其拒絕履行作爲根本違約,可以因此解除合同。如果債務人沒有明示拒絕履行,但由於債務人的信用狀況惡化而致履行不可期待,此時的合同目的也就無法期待能夠實現,自然也應作爲根本違約,允許債權人解除合同並請求損害賠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