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轉包和分包的區別,法律怎麼規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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轉包和分包的區別,法律怎麼規定的
轉包和分包的區別,法律怎麼規定的
轉包與分包具有如下區別:
    1.承包合同的主體不同。分包合同的主體雙方是總承包人與分包人,分包承包人在總承包合同關係中,僅處於第三人的位置。而轉包是將原承包合同的主體雙方變更爲發包與受讓方,原承包合同的承包方則退出承包合同,使得受讓人取代承包方成爲原承包合同的一方當事人。
    2.權利、義務內容不同。分包合同是總承包人與分包人之間形成的獨立承包合同,其權利、義務由雙方當事人約定。轉包在轉讓後原承包合同的內容保持不變,僅主體發生了變更,受讓人直接享有原承包合同的權利和義務。
    3.法律後果不同。我國法律允許建設工程總承包方經發包方認可或者總承包合同中明確約定可以將承包工程中的部分工程發包給具有相應資質條件的分包人。依法成立的分包合同具有法律效力。對於轉包行爲,法律明確規定予以禁止。
    法律依據:
    《建築法》第二十八條
    禁止承包單位將其承包的全部建築工程轉包給他人,禁止承包單位將其承包的全部建築工程肢解以後以分包的名義分別轉包給他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