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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欺詐的民事賠償責任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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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欺詐的民事賠償責任規定
合同欺詐有什麼民事責任

合同欺詐行爲主要有三方面的法律責任:侵權民事責任、違法行政責任和犯罪刑事責任。


1、合同欺詐行爲的侵權民事責任


侵權行爲,一般是指行爲人由於過錯侵害他人的財產和人身,依法應承擔民事責任的行爲。合同欺詐行爲具備侵權民事責任的主客觀要件。


(1)對於返還財產,可以由受害人主張,以有利於受害人爲原則,決定是否返還,實現減少受害人“財產的損失和浪費”的目標。


(2)對由於欺詐行爲使受害人對預期不利的規避決策失誤致使規避沒有實現,或因欺詐而決策失誤致使預期利益無法實現或不能全部實現的,應當賠償損失。


(3)對受害人的精神損害應適當損償。按照民事協商原則和調解原則,這種責任制度將使受害人的權益得到最大限度的保護,同時體現了法律的威嚴。


2、合同欺詐行爲的違法行政責任


合同欺詐行爲的干擾使相對人的意思按照欺詐行爲人設計的模式運行,相對人表達的意思實際上不是自己的意思,而是行爲人的意思。它破壞了合同當事人的地位平等,破壞了等價交換的原則,破壞了交易的自願性,破壞了社會信用。合同欺詐行爲使參加交易的人沒有安全感,使市場運行缺乏穩定的信用支持。


合同欺詐行爲的行政法律責任,要承擔一定的懲罰性經濟義務,通過經濟懲罰強制教化;對嚴重違法的要吊銷營業執照,實行市場禁入,從而在一定程度上起到警示作用。


3、合同欺詐行爲的刑事責任


合同中的欺詐行爲屬於民法和合同法調整範圍,其承擔的是一種民事責任。但合同中的欺詐行爲如果具有嚴重的社會危害性、刑事違法性、及應受刑罰處罰性這三種性質時,行爲人承擔的就不只是民事責任,還要承擔相應的刑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