蒲X與蒲XX、蒲XX合夥協議糾紛一審民事裁定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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蒲X與蒲XX、蒲XX合夥協議糾紛一審民事裁定書
四川省儀隴縣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書
(2018)川1324民初3603號
原告(反訴被告):蒲X,男,漢族,1986年9月3日出生,住四川省儀隴縣。
委託訴訟代理人:楊國鵬,四川XX律師。
被告(反訴原告):蒲XX,男,漢族,1970年8月13日出生,住四川省儀隴縣。
被告(反訴原告):蒲XX,男,漢族,1964年7月8日出生,住四川省儀隴縣。
被告(反訴原告):蒲XX,男,漢族,1982年7月25日出生,住四川省儀隴縣。
三被告委託訴訟代理人:林XX,男,漢族,1966年3月3日出生,住四川省儀隴縣,系雙盤鄉冉家溝村村委會推薦,與三被告系親朋關係。
原告(反訴被告)蒲X訴被告(反訴原告)蒲XX、蒲XX、蒲XX合夥糾紛一案,原告(反訴被告)蒲X於2018年11月29日當庭撤回起訴。被告(反訴原告)蒲XX、蒲XX、蒲XX未在本院規定的時間內預交案件受理費,應當按撤訴處理。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一十八條、第一百四十五條、第一百五十四條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二百一十三條規定,裁定如下:
一、准予原告(反訴被告)蒲X撤回起訴;
二、對被告(反訴原告)蒲XX、蒲XX、蒲XX按撤回反訴處理。
審判員 漆家明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十二日
書記員 王XX
四川省儀隴縣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書
(2018)川1324民初3603號
原告(反訴被告):蒲X,男,漢族,1986年9月3日出生,住四川省儀隴縣。
委託訴訟代理人:楊國鵬,四川XX律師。
被告(反訴原告):蒲XX,男,漢族,1970年8月13日出生,住四川省儀隴縣。
被告(反訴原告):蒲XX,男,漢族,1964年7月8日出生,住四川省儀隴縣。
被告(反訴原告):蒲XX,男,漢族,1982年7月25日出生,住四川省儀隴縣。
三被告委託訴訟代理人:林XX,男,漢族,1966年3月3日出生,住四川省儀隴縣,系雙盤鄉冉家溝村村委會推薦,與三被告系親朋關係。
原告(反訴被告)蒲X訴被告(反訴原告)蒲XX、蒲XX、蒲XX合夥糾紛一案,原告(反訴被告)蒲X於2018年11月29日當庭撤回起訴。被告(反訴原告)蒲XX、蒲XX、蒲XX未在本院規定的時間內預交案件受理費,應當按撤訴處理。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一十八條、第一百四十五條、第一百五十四條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二百一十三條規定,裁定如下:
一、准予原告(反訴被告)蒲X撤回起訴;
二、對被告(反訴原告)蒲XX、蒲XX、蒲XX按撤回反訴處理。
審判員 漆家明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十二日
書記員 王X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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