丁某某開設賭場一審刑事判決
公訴機關上海市閔行區人民檢察院。
被告人丁某某。
辯護人邵丹,上海昌申律師事務所律師。
上海市閔行區人民檢察院以滬閔檢訴刑訴(2015)151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丁某某犯開設賭場罪,於2015年1月15日向本院提起公訴。本院依法適用簡易程序,實行獨任審判,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上海市閔行區人民檢察院指派代理檢察員沈慧出庭支持公訴,被告人丁某某及其辯護人邵丹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公訴機關指控:自2013年11月起,被告人丁某某與他人結夥,在本市閔行區XX路XXX號開設遊戲機房,設置賭博遊戲機供他人賭博,並僱用李某某(已被判刑)等人分別負責經營管理及收銀、上分等活動。2014年3月4日,公安人員對上述地點依法進行檢查時,當場繳獲賭資人民幣3,900元、賭博遊戲機2臺(其中六人位、八人位各1臺)及賬簿。
2014年9月9日,被告人丁某某主動至公安機關投案,並如實交代了上述事實。
上述事實,被告人丁某某在開庭審理過程中亦無異議,且有證人蔡某某、陳某某、邵某某、王某某的證言及相關辨認筆錄,同案犯李某某的供述及辨認筆錄,上海市文化廣播影視管理局出具的遊戲機內容審覈意見書,相關商鋪租賃合同、相關刑事判決書、刑滿釋放證明書,公安機關的當場檢查筆錄、扣押清單、工作情況等證據證實,足以認定。
本院認爲,被告人丁某某與他人結夥開設賭場,其行爲已構成開設賭場罪,且屬共同犯罪。被告人丁某某曾因故意犯罪被判處有期徒刑,在刑罰執行完畢後五年內再犯應當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之罪,繫累犯,依法應當從重處罰。被告人丁某某有自首情節,依法可以從輕處罰。公訴機關指控成立,本院予以確認。辯護人以被告人系自首等爲由,請求對被告人從輕處罰的辯護意見,本院予以採納。據此,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零三條第二款、第二十五條第一款、第六十五條第一款、第六十七條第一款、第五十二條、第五十三條、第六十四條之規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人丁某某犯開設賭場罪,判處有期徒刑七個月,並處罰金人民幣三千元。
(刑期從判決生效之日起計算。判決執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9月9日起至2015年4月8日止。罰金於本判決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內如數繳納。)
二、違法所得予以追繳。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通過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當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兩份。通過本院書面上訴的,應將上訴狀正、副本送(寄)往本院立案庭。
審判員李斌
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八日
書記員陳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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