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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級福利院評審委員會章程

國家級福利院評審委員會章程

國家級福利院評審委員會章程

國家級福利院評審委員會負責對各省、直轄市、自治區申報國家級福利院的評審工作。
評委會的宗旨是加速全國各地福利事業單位深化改革的步伐,提高科學管理能力和專業技術水平,弘揚全心全意爲人民服務的精神。

頒佈單位:民政部

文       號:民辦函[1994]74號

頒佈時間:1994-05-03

實施時間:1994-05-03

時 效  性:現行有效

效力級別:部門規範性文件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國家級福利院評審委員會(以下簡稱評委會)負責對各省、直轄市、自治區申報國家級福利院的評審工作。

第二條 評委會的宗旨是加速全國各地福利事業單位深化改革的步伐,提高科學管理能力和專業技術水平,弘揚全心全意爲人民服務的精神。

第二章 組織機構和領導關係

第三條 評委會是在民政部的直接領導下,按照《國家級福利院評審標準》和有關文件規定,獨立開展評審工作的非常設機構。

第四條 評委會設主任委員一名,副主任委員二名,祕書長一名,副祕書長二名,委員若干名。

第五條 評委會下設專家評審小組,由具有社會福利事業豐富經驗的行政管理、醫療康復護理、財務、總務等方面的人員組成。評審委員由民政部審批聘請,發給聘書後方能行使其職權。評審委員任期二年。

第六條 評委會辦公室設在民政部社會福利司,辦公室主任由祕書長兼任。

第三章 評委會工作任務

第七條 按照《國家級福利院評定標準》制訂出相應的評定細則,並負責評審工作。

第八條 對各省、直轄市、自治區申報國家級福利院的材料,按標準進行申報資格認定,並採取評分辦法進行綜合評價,寫出評審報告,報請民政部審查批准。

第九條 接待羣衆來信來訪,聽取意見,認真研究並進行答覆。

第四章 評委會委員條件和職責

第十條 評委會委員條件:

1.作風正派、清廉公道,不徇私情,身體健康。

2.具有豐富的社會福利事業工作經驗和較高的專業技術水平。

3.能親自參加評審工作。

第十一條 評委會委員職責

1.對各省、直轄市、自治區申報的國家級福利院的材料進行認真研究,科學分析,提出合理的論證。

2.在評審工作中,認真聽取各方面意見,堅持實事求是的原則,做出公正的結論。

3.按時參加定期例會。

第五章 財務管理

第十二條 評審經費來源

1.由申報單位按規定支付評審費。

2.民政部補貼。

3.自願贊助。

第十三條 經費採取集中管理,專款專用,經費的使用,必須按照財務有關規定執行,並接受審計。

第十四條 評委會委員享有一定的補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