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辦理減刑、假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的補充規定
最高人民法院發佈了《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辦理減刑、假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的補充規定》。《補充規定》共七條,自2019年6月1日起施行。
《補充規定》是作爲2017年1月1日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辦理減刑、假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的規定》的補充規定予以下發。
頒佈單位:最高人民法院
文 號:法釋[2019]6號
頒佈時間:2019-04-24
實施時間:2019-06-01
時 效 性:現行有效
效力級別:司法解釋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辦理減刑、假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的補充規定》已於2019年3月25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第1763次會議通過,現予公佈,自2019年6月1日起施行。
最高人民法院
2019年4月24日
爲準確把握寬嚴相濟刑事政策,嚴格執行《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辦理減刑、假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的規定》,現對《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修正案(九)》施行後,依照刑法分則第八章貪污賄賂罪判處刑罰的原具有國家工作人員身份的罪犯的減刑、假釋補充規定如下:
第一條 對拒不認罪悔罪的,或者確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或者不全部履行生效裁判中財產性判項的,不予假釋,一般不予減刑。
第二條 被判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符合減刑條件的,執行三年以上方可減刑;被判處不滿十年有期徒刑,符合減刑條件的,執行二年以上方可減刑。
確有悔改表現或者有立功表現的,一次減刑不超過六個月有期徒刑;確有悔改表現並有立功表現的,一次減刑不超過九個月有期徒刑;有重大立功表現的,一次減刑不超過一年有期徒刑。
被判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兩次減刑之間應當間隔二年以上;被判處不滿十年有期徒刑的,兩次減刑之間應當間隔一年六個月以上。
第三條 被判處無期徒刑,符合減刑條件的,執行四年以上方可減刑。
確有悔改表現或者有立功表現的,可以減爲二十三年有期徒刑;確有悔改表現並有立功表現的,可以減爲二十二年以上二十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有重大立功表現的,可以減爲二十一年以上二十二年以下有期徒刑。
無期徒刑減爲有期徒刑後再減刑時,減刑幅度比照本規定第二條的規定執行。兩次減刑之間應當間隔二年以上。
第四條 被判處死刑緩期執行的,減爲無期徒刑後,符合減刑條件的,執行四年以上方可減刑。
確有悔改表現或者有立功表現的,可以減爲二十五年有期徒刑;確有悔改表現並有立功表現的,可以減爲二十四年六個月以上二十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有重大立功表現的,可以減爲二十四年以上二十四年六個月以下有期徒刑。
減爲有期徒刑後再減刑時,減刑幅度比照本規定第二條的規定執行。兩次減刑之間應當間隔二年以上。
第五條 罪犯有重大立功表現的,減刑時可以不受上述起始時間和間隔時間的限制。
第六條 對本規定所指貪污賄賂罪犯適用假釋時,應當從嚴掌握。
第七條 本規定自2019年6月1日起施行。此前發佈的司法解釋與本規定不一致的,以本規定爲準。
-
關於人民檢察院對看守所實施法律監督若干問題的意見
關於人民檢察院對看守所實施法律監督若干問題的意見爲進一步完善人民檢察院對看守所監管執法活動的監督機制,促進看守所依法、文明管理,保障刑事訴訟活動的順利進行,現就人民檢察院對看守所實施法律監督的有關問題提出相應意見。頒佈單位: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文號...
-
關於辦理環境污染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關於辦理環境污染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環境污染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是2013年6月8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發佈的文件,自2013年6月19日起施行。頒佈單位: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文號:法...
-
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於公安機關辦理經濟犯罪案件的若干規定
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於公安機關辦理經濟犯罪案件的若干規定經濟犯罪,顧名思義,就是與經濟有關的犯罪。在我國,經濟犯罪是常有發生的,比如貪污、詐騙、非法經營之類的。對於這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些犯罪大多數都是由公安機關立案偵查,也就是有公安機關進行辦...
-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修正案(十一)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修正案(十一)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修正案(十一),是對現行刑法中不再適應社會發展的要求的有關條文,通過全國人大及其常設機構予以修改、補充,加以完善的刑法修正案。2020年12月26日,中華人民共和國第十三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四次會議通...
相關文章
- 最高法關於辦理減刑具體應用法律的補充有哪些?
-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生產、銷售假藥、劣藥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 關於辦理賭博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辦理減刑、假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的規定
- 關於辦理非法集資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的解釋有什麼?
- 關於辦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 關於辦理生產、銷售假藥、劣藥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辦理減刑、假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的補充規定
- 關於審理非法制造、買賣、運輸槍支、彈藥、爆炸物等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 安徽省高級人民法院關於執行《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辦理減刑、假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實施細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