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支持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關稅收政策的公告
關於支持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關稅收政策的公告
按照《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於支持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關稅收政策的公告》規定辦理留抵退稅的疫情防控重點保障物資生產企業,應在增值稅納稅申報期內完成本期增值稅納稅申報後,向主管稅務機關申請退還增量留抵稅額。
頒佈單位: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
文 號:財政部、稅務總局公告2020年第8號
頒佈時間:2020-02-06
實施時間:2020-01-01
時 效 性:現行有效
效力級別:部門規範性文件
爲進一步做好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支持相關企業發展,現就有關稅收政策公告如下:
一、對疫情防控重點保障物資生產企業爲擴大產能新購置的相關設備,允許一次性計入當期成本費用在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
二、疫情防控重點保障物資生產企業可以按月向主管稅務機關申請全額退還增值稅增量留抵稅額。
本公告所稱增量留抵稅額,是指與2019年12月底相比新增加的期末留抵稅額。
本公告第一條、第二條所稱疫情防控重點保障物資生產企業名單,由省級及以上發展改革部門、工業和信息化部門確定。
三、對納稅人運輸疫情防控重點保障物資取得的收入,免徵增值稅。
疫情防控重點保障物資的具體範圍,由國家發展改革委、工業和信息化部確定。
四、受疫情影響較大的困難行業企業2020年度發生的虧損,最長結轉年限由5年延長至8年。
困難行業企業,包括交通運輸、餐飲、住宿、旅遊(指旅行社及相關服務、遊覽景區管理兩類)四大類,具體判斷標準按照現行《國民經濟行業分類》執行。困難行業企業2020年度主營業務收入須佔收入總額(剔除不徵稅收入和投資收益)的50%以上。
五、對納稅人提供公共交通運輸服務、生活服務,以及爲居民提供必需生活物資快遞收派服務取得的收入,免徵增值稅。
公共交通運輸服務的具體範圍,按照《營業稅改徵增值稅試點有關事項的規定》(財稅〔2016〕36號印發)執行。
生活服務、快遞收派服務的具體範圍,按照《銷售服務、無形資產、不動產註釋》(財稅〔2016〕36號印發)執行。
六、本公告自2020年1月1日起實施,截止日期視疫情情況另行公告。
財政部 稅務總局
2020年2月6日
-
關於推進政府和社會資本合作規範發展的實施意見
關於推進政府和社會資本合作規範發展的實施意見《關於推進政府和社會資本合作規範發展的實施意見》就是要貫徹“既要規範、也要發展”的總體要求,進一步統一認識、凝聚共識,重申基本立場:即對於規範的PPP項目,要堅定不移地大力推進;對於不規範的PPP項目,要限期整改完...
-
三亞市海岸帶保護規定
三亞市海岸帶保護規定爲了加強海岸帶的綜合管理,有效保護和合理開發海岸帶,根據《海南經濟特區海岸帶保護與開發管理規定》及相關法律、法規,結合三亞市實際,制定本規定。本規定共六章四十一條,自2016年12月1日起施行。頒佈單位:暫無信息文號:暫無信息頒佈時間:暫無信...
-
新能源汽車動力蓄電池回收利用溯源管理暫行規定
新能源汽車動力蓄電池回收利用溯源管理暫行規定近日,據工信部官網消息,爲推進動力蓄電池回收利用,工信部制定了《新能源汽車動力蓄電池回收利用溯源管理暫行規定》,自2018年8月1日起施行。文件要求建立“新能源汽車國家監測與動力蓄電池回收利用溯源綜合管理平臺”...
-
國家處置重、特大森林火災應急預案
國家處置重、特大森林火災應急預案貫徹落實“預防爲主、積極消滅”的森林防火工作方針,切實做好各項應急處置重、特大森林火災的工作,正確處理因森林火災引發的緊急事務,確保國家在處置重、特大森林火災時反應及時、準備充分、決策科學、措施有力,把森林火災造成的...
相關文章
- 關於支持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關捐贈稅收政策的公告
- 關於優化納稅繳費服務配合做好新型冠狀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的通知
- 關於支持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關個人所得稅政策的公告
- 關於做好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間人力資源市場管理有關工作的通知
- 關於做好兒童和孕產婦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的通知
- 關於防控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進口物資不實施對美加徵關稅措施的通知
- 關於進一步強化金融支持防控新型冠狀病毒感染肺炎疫情的通知
- 關於防控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的公告
- 關於用於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進口捐贈物資辦理通關手續的公告
- 關於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間免徵部分行政事業性收費和政府性基金的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