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證券交易系統有限公司章程
中國證券交易系統有限公司章程
爲促進我國統一證券市場的形成,維護國家、企業和社會公衆的合法利益,特設立中國證券交易系統有限公司(簡稱中證交)。
頒佈單位:中國人民銀行
文 號:暫無信息
頒佈時間:1993-03-08
實施時間:1993-03-08
時 效 性:現行有效
效力級別:部門工作文件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爲促進我國統一證券市場的形成,維護國家、企業和社會公衆的合法利益,特設立中國證券交易系統有限公司(簡稱中證交)。
第二條 中證交是利用電子計算機網絡系統爲證券市場提供證券報價、交易、清算、交割、託管等服務的非銀行金融機構。
第三條 中證交是全國性的金融企業,註冊資本金爲人民幣3.5億元。
第四條 中證交根據國民經濟和證券業發展,經中國人民銀行總行批准在部分大中城市設立分中心,並根據需要,在境外開設分中心或代表處。
第五條 中證交接受中國人民銀行和國家證券業主管部門的領導、管理和監督。
第六條 中證交總部設在北京市。
第二章 業務範圍
第七條 中證交辦理下列業務:
(一)審批證券在本公司的上市;
(二)提供證券集中交易的網絡系統和設施,並管理證券在本公司的交易;
(三)爲證券交易提供報價、清算、交割服務;
(四)提供有價證券託管服務;
(五)提供證券市場的投資諮詢和信息服務;
(六)中國人民銀行和其它部門許可或委託的其他業務。
第三章 管理職責
第八條 中證交具有如下管理職責:
(一)負責制定系統的業務管理規則,技術操作標準和規範以及其它有關管理制度;
(二)依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及系統的管理規則對利用系統設施從事的證券報價、交易、清算、交割等業務活動進行監督管理;
(三)負責對申請加入系統的證券商進行審批,並對進入系統的證券商進行統一管理;
(四)負責系統的開發、操作和管理並對系統各類人員進行統一培訓;
(五)中國人民銀行及其它部門委託的其它職責。
第四章 股東的權利和義務
第九條 中證交的股份持有人爲公司股東。股東最低出資額爲1千萬元人民幣。
第十條 股東有以下權利:
(一)委託代理人即股東代表參加董事會並行使表決權;
(二)查閱公司章程、董事會會議紀要、會議記錄和財務報告,監督公司的經營,提出建議和質詢;
(三)按其股份取得股利;
(四)公司終止後依法取得公司的剩餘財產。
第十一條 股東有以下義務:
(一)遵守公司章程;
(二)依其所認購股份和入股方式繳納股金;
(三)依其所持股份爲限,對公司的債務承擔責任;
(四)在公司辦理工商登記手續後,股東不得退股。
第五章 董事會
第十二條 董事會由各股東委派的董事和公司的總經理、副總經理組成。
第十三條 董事會是公司的最高權力機構。董事會通過決議時,每個董事有一票表決權。董事任期三年,可以連任。
第十四條 董事會行使以下職權:
(一)審定公司的發展規劃和年度工作計劃;
(二)批准公司的重要規章制度;
(三)聽取並審查公司總經理的工作報告;
(四)審定公司年度財務預、決算方案和利潤分配方案;
(五)對公司增減註冊資本、股東轉讓出資作出決議;
(六)對公司的分立、合併、終止和清算等重大事項作出決議;
(七)聘任和解聘公司總經理、副總經理等高級管理人員;
(八)決定對公司總經理、副總經理的獎懲;
(九)提議股東單位撤換其行爲有損公司形象,或有與其董事身份不相稱之行爲的董事;
(十)修改公司章程。
董事會作出的上述各決議事項中,第(二)、(三)、(八)項須由二分之一以上的董事表決同意,第(一)、(四)、(五)、(六)、(七)、(九)項須由三分之二以上董事表決同意,第(十)項須由全體董事表決同意。董事長在爭議雙方票數相等時有兩票表決權。
第十五條 董事會議每年至少召開兩次。董事會議由董事長召集,通知各董事時應書面載明事由。經三分之一以上董事或總經理提議,應召開特別董事會議。
第十六條 董事會開會時,董事應親自出席。董事因故不能出席,可以書面委託本單位有關人士作爲代表代爲出席董事會,委託書中應載明授權範圍。
董事會議應作出記錄,並由出席董事(包括未出席董事委託的代表)和記錄員簽字。董事有要求在記錄上作出某些記載的權力。董事應依照董事會議記錄承擔決策責任。
第十七條 董事會設董事長1人。董事長由全部董事的三分之二以上選舉和罷免,並報經中國人民銀行批准。董事長爲公司法人代表。
董事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主持董事會;
(二)檢查董事會決議的實施情況,並向董事會報告;
(三)在發生戰爭、特大自然災害等緊急情況下,對中證交事務行使特別裁決權和處置權,但這種裁決和處置必須符合中證交的利益,並在事後向董事會報告;
(四)董事會決議授予的其他職權。
第六章 監事會
第十八條 中證交設立監事會。
監事會爲公司監督機構,對公司的業務、財務工作,對董事會及其成員和經理等管理人員行使監督職能。
第十九條 監事會成員由三人至五人組成。監事任期三年,可連選連任。
監事會成員由董事會選舉和罷免。
監事不得兼董事、經理及其他高級管理人員。
監事會設監事長,監事長由全部監事的三分之二以上選舉和罷免。
監事長召集和主持監事會議。
第二十條 監事會每年至少召開一次。如有需要,經監事長或半數以上監事提議,可召開臨時會議。
第二十一條 監事會行使下列職權:
(一)派代表列席董事會議,提出建議或糾正意見;
(二)對董事會決議和董事長、公司總經理的決定提出質詢並要求答覆;
(三)檢查經營和財務狀況;
(四)維護股東、職工的合法權益,制止董事、公司總經理違反法律、法規和公司章程行爲;制止無效時,向政府有關部門或司法機關報告;
(五)必要時,提議召開臨時董事會議。
監事會向董事會負責並報告工作。
監事會決議由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監事表決同意。
第二十二條 監事會行使職權時聘請律師、註冊會計師、執業審計師等專業人員的費用,由公司承擔。
第七章 總經理
第二十三條 中證交實行董事會領導下的總經理負責制。總經理由董事會聘任,並經中國人民銀行批准。總經理負責公司日常經營管理工作,對董事會負責。副總經理協助總經理工作。公司設總經理一人,副總經理若干人。
第二十四條 總經理行使下列職權:
(一)組織實施董事會的決議,並將實施情況向董事會提出報告;
(二)主持公司的日常行政和業務活動;
(三)組織擬定公司發展規劃、年度經營計劃和年度財務預、決算方案,以及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方案;
(四)聘用和解聘公司各部門負責人和工作人員;
(五)決定對公司職工的獎懲、升降級、加減薪、聘任、招用、解聘、辭退;
(六)董事會授予的其他職權;
第二十五條 總經理行使職權時,不得變更董事會的決議或超越授權範圍。
第二十六條 總經理任期爲三年,可以連聘連任。
第八章 財務與會計
第二十七條 中證交的財務與會計制度,根據《股份制試點企業會計制度》和企業會計準則並結合本公司業務特點制定。
第二十八條 中證交年度資產負債表、利潤表、財務狀況變動表,在董事會召開二十日前備置於中證交本部,供股東查閱。
第二十九條 中證交按照國家有關法律和法規,依法繳納稅金和分配利潤。
第三十條 中證交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向金融監管當局、財政部門、稅務部門、審計部門報送會計和統計報表。
第三十一條 中證交實行內部審計制度,設立內部審計機構或配備內部審計人員,在監事會領導下對公司的財務收支和經營活動進行內部審計監督。
第九章 附則
第三十二條 公司的各項具體行政、業務活動辦法由公司另行制定。
第三十三條 本章程由董事會制定,並報經中國人民銀行總行批准後施行,修訂時亦同。
第三十四條 本章程解釋權屬公司董事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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