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用航空器飛行事故徵候(民用航空行業標準MH,2001-2004)(2004修訂)
民用航空器飛行事故徵候(民用航空行業標準MH 2001-2004)(2004修訂)
中國民用航空總局1996年12月23日發佈,2004年修訂,2004年7月1日實施。本標準規定了民用航空器飛行事故徵候,是確定飛行事故徵候的依據。
頒佈單位:中國民用航空總局(已撤銷)
文 號:暫無信息
頒佈時間:1996-12-23
實施時間:2004-07-01
時 效 性:現行有效
效力級別:部門工作文件
1 範圍
本標準規定了民用航空器飛行事故徵候,是確定飛行事故徵候的依據。
本標準適用於所有在中華人民共和國登記並由中國法人經營,從事境內外民用航空飛行活動的飛機、直升機;也適用於境外註冊並在我國境內從事民用航空飛行活動的飛機、直升機(在本標準中稱爲航空器);本標準不適用於首次獲得航空器適航證之前的任何飛行。本標準3.1、4.28、4.29、4.35適用於在航路和航線上飛行並由民航提供管制指揮服務的軍用航空器。
2 術語和定義
下列術語和定義適用於本標準。
2.1 飛行事故徵候 flight incident
航空器飛行實施過程中發生的未構成飛行事故或航空地面事故但與航空器運行有關,影響或可能影響飛行安全的事件。
2.2 嚴重飛行事故徵候 serious flight incident
航空器飛行實施過程中幾乎發生事故情況的飛行事故徵候。
2.3 訓練飛行事故徵候 training flight incident
培養飛行學生的院校或被局方批准的訓練機構,使用最大起飛重量5700kg以下(含)的航空器和2730kg以下(含)的直升機,從事訓練飛行時發生的飛行事故徵候。
2.4 飛行實施過程 flight implementing phase
航空器爲準備起飛而藉助自身動力開始移動時起,直到飛行結束停止移動爲止的過程。
2.5 航空器受損 aircraft damage
航空器機體、發動機、及其附件損壞程度未構成民用航空器飛行事故或航空地面事故,但已低於航空器放行標準(最低設備放行清單MEL、外形缺件清單CDL及偏離放行指南DDG)的航空器損壞。
2.6 人員重傷 serious injury
某一人員在航空器飛行事故徵候中受傷,經醫師鑑定符合下列情況之一:
--自受傷之日起7天內需入院治療超過48小時以上;
--造成任何骨折〔手指、腳趾或鼻部單純折斷除外〕;
--引起嚴重出血、神經、肌肉或腱等損壞的裂傷;
--涉及內臟器官受傷;
--有二度或三度、或超過全身面積5%以上的燒傷;
--經證實暴露於傳染物質或受到有害輻射。
2.7 航空器損壞 aircraft serious damage
訓練飛行事故徵候中航空器機體、發動機及其附件損壞程度未構成民用航空器飛行事故或航空地面事故,且修復費用超過同類或同類可比新航空器價值的10%(含)。
3 嚴重飛行事故徵候
飛行實施過程中發生的事件,凡符合以下所列條款的,應判定爲嚴重飛行事故徵候。
3.1 在飛行中,爲避免相撞,必須做出規避動作或本應做出規避動作的危險接近事件,即航空器之間的縱向間隔、橫向間隔、垂直間隔同時小於下列距離:
a)航路(航線)飛行階段:
----縱向間隔小於3000m;
----橫向間隔小於3000m;
----垂直間隔:飛行高度在8400m(含)以上時小於200m,飛行高度在8400m以下時小於100m;
b)進近飛行階段:
----縱向間隔小於2000m;
----橫向間隔小於1000m;
----垂直間隔小於100m。
c)着陸、起飛階段:
----縱向間隔小於500m;
----橫向間隔小於200m;
----垂直間隔小於50m。
3.2 幾乎發生的可控飛行撞地或飛行中掛、碰障礙物。
3.3 在被關閉或佔用的跑道上起飛或中斷起飛。
3.4 因跑道上有障礙物,導致飛機與障礙物間隔微小的起飛、中斷起飛或在決斷高/決斷高度、最低下降高度以下復飛。
3.5 在被關閉或佔用的跑道上落地或相對高度200m(600英尺)以下試圖落地;落錯機場、跑道。
3.6 飛機在起飛滑跑速度V1前37公里(20海里)至上升高度300m(1000英尺)過程中發動機停車;在上升、平飛、下降過程中,三發(含)以上飛機多於一臺發動機停車。
3.7 飛行中,客艙和貨艙起火冒煙或發動機起火,即使這些火災被滅火劑撲滅。
3.8 需要機組人員緊急使用氧氣或在6000m(19700英尺)以上高度飛行時,航空器增壓艙失壓,導致氧氣面罩放出並緊急下降。
3.9 未被列爲事故的航空器結構破壞或發動機解體。
3.10 具有三套(含)以上液壓系統的航空器(不包括備用和應急系統)在空中有兩套液壓系統失效;具有兩套(含)以下電源、液壓系統的航空器僅靠備用和應急系統飛行。
3.11 飛行中機組必需成員在崗位上失去操作能力。
3.12 燃油儲量不足,飛行員宣佈緊急狀態。
3.13 飛機場外迫降。
3.14 起降過程中航空器偏出跑道、衝出跑道或跑道外接地;最大起飛重量5700kg(含)以下航空器的非載客飛行,起降過程中偏出跑道、衝出跑道或跑道外接地導致航空器受損。
3.15 滑行、起降過程中,起落架輪子(滑撬)之外的任何部位觸地,導致航空器受損,但直升機的固定尾撐(尾橇)觸地除外。
3.16 飛行中進入急盤旋、飄擺。
3.17 飛行中,主操縱系統出現卡阻或完全失效及發生非計劃安定面配平。
3.18 無防冰、除冰設備的航空器進入結冰區;有防冰、除冰設備的航空器因積冰導致不能維持安全高度。
3.19 飛行中進入積雨雲、濃積雲,遇顛簸或其它原因造成飛機姿態劇烈改變,導致人員重傷或航空器受損。
3.20 飛行中誤入火山灰漂浮區。
3.21 飛行中發動機脫落或反推打開。
3.22 在高度300m以下遇嚴重風切變,造成飛機觸地或飛機受損、人員重傷。
3.23 飛行中,必不可少的飛行指引與導航冗餘系統中一個以上的系統出現故障。
3.24 直升機未鬆開駕駛杆固定銷或未拔出操縱系統固定插銷起飛。
3.25 類似上述各項條款的其它嚴重不安全事件。
4 飛行事故徵候
飛行實施過程中發生的事件,凡符合以下所列條款的,應判定爲飛行事故徵候。
4.1 航空器機翼(旋翼)、尾翼(尾槳)、螺旋槳或操縱面及其活動關節帶有冰、雪、霜,超過該機型手冊規定的標準時起飛,未達到預定的起飛性能。
4.2 加註規格錯誤的燃油、滑油、液壓油起飛。
4.3 發動機滑油油量、液壓油油量低於機型規定的最少數量起飛。
4.4 未按規定數量加註燃油,導致超過該次起飛允許的最大重量限制或少於規定的備份油量起飛。
4.5 貨艙的貨物、集裝箱、集裝板未按規定裝載、固定,導致飛機重心改變,造成操縱困難或艙壁、設備受損不能放行。
4.6 裝載重量超過以下限制時起飛、着陸:
a)該次飛行允許的最大業載;
b)該機型的最大無燃油重量;
c)該次飛行允許的最大起飛、着陸(緊急情況除外)重量。
4.7 貨物、郵件、行李重量統計錯誤,造成飛機艙單與實際載量不符,影響正常飛行操作。
4.8 隱載起飛。
4.9 重心位置超過包線起飛、着陸。
4.10 低於最低設備放行清單(MEL)、外形缺件清單(CDL)及偏離放行指南(DDG)規定的標準起飛。
4.11 未按規定執行適航指令起飛。
4.12 誤收、夾帶危險品或裝載以非危險品品名收運的危險品起飛。
4.13 發動機、起落架艙或操縱系統帶外來物飛行。
4.14 飛行中,發動機溫度、轉速超過最大允許值及時間限制,並導致發動機損傷需要修復。
4.15 滑行過程中偏出規定的滑行路線與障礙物相撞,造成航空器受損(僅輪胎損壞除外)。
4.16 飛行實施過程中,航空器部件脫落造成航空器受損。
4.17 操縱面夾板、掛鉤、空速管套、靜壓孔塞或撐杆未取下起飛。
4.18 飛機安定面配平超出起飛允許的範圍、減速板、襟翼不在規定的位置繼續起飛。
4.19 儀表飛行和夜航飛行中,未接通地平儀(姿態指示儀)起飛。
4.20 滑行,起降過程中,起落架輪子(滑撬)之外的任何部位觸地,不超過航空器受損的標準,但直升機的固定尾撐(尾橇)觸地除外。
4.21 起飛離地後二次接地造成航空器受損。
4.22 飛行中機輪脫落;輪胎爆破或脫層,造成航空器其它部件受損或影響飛行操作性能。
4.23 飛行中航空器操縱面、發動機整流罩、各種艙門、風擋玻璃脫落;蒙皮揭起或張線斷裂。
4.24 飛行高度在1m-100m出現失速警告(假信號除外)。
4.25 飛行中遭雷擊、冰擊、鳥擊或其他外來物撞擊,導致機體或機載設備受損。
4.26 飛行中進入前方飛機的尾流區,造成飛行操縱困難。
4.27 飛行中未經許可進入(誤入)禁區、危險區、限制區、正在射擊的炮射區或誤出國境。
4.28 在程序管制(雷達監控條件下縮小間隔)條件下的飛行中,航空器之間的縱向間隔、橫向間隔、垂直間隔同時小於下列距離的飛行衝突:
a)航路(航線)飛行階段:
----縱向間隔:順向飛行距離小於後機速度×1分鐘;逆向飛行距離小於兩機速度之和×1分鐘;
----橫向間隔小於3000m;
----雷達管制條件下不分縱向、橫向,兩機間隔小於5000m;
----垂直間隔:飛行高度在8400m(含)以上時小於300m;飛行高度在8400m以下時小於150m。
----穿越高度層:逆向小於30000m;順向飛行距離小於15000m(航路、航線交叉時,兩機預計航跡夾角等於或小於90度,按順向標準;預計航跡夾角大於90度,按逆向標準)。
b)進近飛行階段: (包括雷達管制)
----縱向間隔小於3000m;
----橫向間隔小於1000m;
----垂直間隔小於100m。
c)着陸、起飛階段: (包括雷達管制)
----縱向間隔小於2000m;
----橫向間隔小於500m;
----垂直間隔小於100m;
d)起落航線飛行階段: (包括雷達管制)
----縱向間隔小於1000m
----橫向間隔小於200m
----垂直間隔小於50m
軍用、民用航空器之間在機場區域發生飛行衝突時,民用航空器按上述條款執行。
4.29 飛錯規定的飛行航路或航線。
4.30 在上升、平飛、下降及着陸接地前一臺發動機停車。
4.31 飛行中發生迷航。
4.32 低於規定的目視飛行條件,未按儀表飛行規則飛行。
4.33 儀表飛行低於安全高度。
4.34 最大起飛重量5700kg(含)以下的飛機在臨時機場降落時,因跑道上有障礙物,高度在10m以下復飛。
4.35 除通用航空作業外,飛行過程中與規定的空中交通管制單位失去雙向陸空無線電通信聯繫,出現下列情景之一:
a)程序管制環境下,在區域管制飛行階段與規定的空中交通管制單位間中斷雙向陸空無線電通信聯繫20分鐘以上,受陸空通訊設備限制的區域除外。
b)雷達管制或雷達監控下的程序管制環境下,在區域管制飛行階段與規定的空中交通管制單位中斷雙向陸空無線電通信聯繫10分鐘以上。
4.36 儀表飛行調錯導航臺(NDB)、儀表着陸系統(ILS)、無線電全向信標臺(VOR)的頻率或聽錯導航臺的呼號導致錯誤進近。
4.37 儀表進近,忘調、錯調或報錯並導致機組使用錯誤的高度表氣壓刻度±4百帕(含)以上或零點高度±30m(含)以上。
4.38 精密進近下降到決斷高(DH)/決斷高度(DA),非精密進近下降到最低下降高度(MDA)至復飛點,未建立必要的目視參考繼續進近。
4.39 飛機着陸前未放起落架,高度下降到100m以下。
4.40 認錯跑道(包括跑道方向)進近,飛機已建立着陸形態。
4.41 Ⅱ類儀表進近,由於失去引導信號導致飛機在50m以下復飛。
4.42 低於機場(起降場、跑道)、機長或機型的天氣標準起飛、着陸。
4.43 由於跑道燈光失效,導致飛機在高度50m以下復飛。
4.44 機長無夜航標準或機場無夜航燈光保障,在日出前或日落後起飛、着陸;通用航空的作業飛行,早於日出前30分鐘(山區日出前20分鐘)或晚於日落時間(山區日落前15分鐘)起飛、着陸。
4.45 發生重着陸,造成機體結構或起落架受損。
4.46 飛行中在飛行操縱座位上的駕駛員擅離崗位或讓不具備資格的人員進行操作。
4.47 未按規定視察作業區,進行超低空作業飛行。
4.48 在低於規定的天氣條件進行專業作業飛行。
4.49 超低空飛行從障礙物下方穿過。
4.50 超低空飛行機輪或任何部位觸地。
4.51 因飛錯作業區或空域,造成多於一架航空器同時在一個作業區或空域飛行。
4.52 直升機飛行中發生旋翼顫振,造成飛行操縱困難。
4.53 直升機在高度300m以下進入渦流環狀態。
4.54 直升機着陸前未放起落架,高度下降到15m以下。
4.55 直升機夜間執行海上任務,在着陸平臺(甲板)降落過程中,消速後段的飛行高度低於着陸平臺(甲板)的高度。
4.56 直升機執行海上任務時,低於規定的高度從着陸平臺(甲板)上空復飛。
4.57 直升機在緊急脫鉤設備故障時,進行機外載荷作業飛行。
4.58 直升機機外載荷飛行時,吊索不在正常位置實施起吊作業。
4.59 直升機機外載荷飛行進入雲中。
4.60 直升機機外載荷飛行,空中吊掛物撞障礙物。
4.61 直升機飛行中發生該機型飛行手冊規定必須立即着陸的故障。
4.62 航空器飛行實施過程中發生的危及飛行安全的其它事件。
5 訓練飛行事故徵候條款
訓練飛行實施過程中發生的事件,凡符合以下所列條款的,應判定爲訓練飛行事故徵候。
5.1 航空器機翼(旋翼)、尾翼(尾槳)、螺旋槳或操縱面及其活動關節帶有冰、雪、霜,超過該機型手冊規定的標準起飛,未達到預定的起飛性能。
5.2 加註規格錯誤的燃油、滑油、液壓油起飛。
5.3 未按規定執行適航指令起飛。
5.4 航空器操縱面夾板、掛鉤、空速管套、靜壓孔塞或撐杆未取下起飛。
5.5 在被關閉或佔用的跑道上起飛。
5.6 起降過程中偏出跑道、衝出跑道或跑道外接地導致航空器損壞或人員重傷。
5.7 訓練飛行中,航空器的任何部位失火。
5.8 訓練飛行中,航空器的主操縱系統出現卡阻或完全失效。
5.9 訓練飛行中遇顛簸或飛機姿態劇烈改變,導致人員重傷或航空器損壞。
5.10 訓練飛行實施中,兩機高度差小於50m,同時縱向間隔小於200m、橫向間隔小於100m的危險接近。
5.11 同場訓練飛行時,在指揮員無指令的情況下後機超越前機。
5.12 訓練飛行實施中航空器操縱面、發動機整流罩、外部艙門、風擋玻璃脫落;蒙皮揭起或張線斷裂,影響飛行操作性能。
5.13 空中迷航。
5.14 空中發動機停車。
5.15 場外迫降。
5.16 訓練飛行中,飛行機組必需成員在崗位上失去操作能力。
5.17 超低空訓練飛行中碰撞障礙物。
5.18 直升機滑行、飛移、起降過程中,旋翼、尾槳打障礙物,造成直升機損壞。
5.19 低於批准的最低設備放行清單(MEL)的標準起飛。
5.20 儀表或夜航訓練飛行時,未接通地平儀(姿態指示儀)航空器起飛;或低於安全高度飛行。
5.21 儀表或夜航訓練飛行時,航空器在空中喪失電源。
5.22 未經批准進入(誤入)禁區、危險區、限制區、正在射擊的炮射區或誤出國境。
5.23 訓練飛行中進入急盤旋、飄擺、失速警告狀態(特定訓練科目除外)。
5.24 進入結冰區,未採取措施,造成危及飛行安全。
5.25 遭雷擊、冰擊、鳥擊等導致航空器損壞。
5.26 落錯機場、跑道(包括着陸方向)。
5.27 儀表進近時,機組使用錯誤的高度表氣壓刻度±4百帕(含)以上或零點高度±30M(含)以上。
5.28 精密進近下降到機場的決斷高(DH)/決斷高度(DA),非精密進近下降到機場最低下降高度(MDA)至復飛點,仍未建立必要的目視參考繼續進近。
5.29 學生單飛低於機場(跑道)、機長或機型的天氣標準起飛、着陸。
5.30 因飛錯空域,造成兩架(含)以上航空器同時在一個空域飛行。
5.31 直升機未鬆開駕駛杆固定銷或未拔出操縱系統固定插銷起飛。
5.32 直升機未放起落架着陸。
5.33 直升機在高度300M以下進入渦流環狀態。
5.34 直升機機外載荷訓練飛行中,空中吊掛物撞障礙物。
5.35 直升機訓練飛行中發生該機型飛行手冊規定必須立即着陸的故障。
5.36 訓練飛行中造成人員重傷或飛機損壞等嚴重危及飛行安全的其他事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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