韓某某成功取保的親辦案例
案件簡介:當事人韓某某,男,2004年9月19日出生,回族,系寧夏海原縣人,因在青海西寧涉嫌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罪,涉案流水高達30多萬元,,2023年02月19日因涉嫌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罪,被河南省泌陽縣公安局刑事拘留,2023年3月02日當事人家屬及時委託肖律師辯護。
辦案經過:肖律師接受委託後,立即會見當事人,瞭解案件情況及其本人供述內容。經研判,肖律師認爲:一是犯罪嫌疑人韓嘉俊的犯罪行爲不構成掩飾隱瞞犯罪所得,可能構成幫助信息網絡犯罪活動罪。及時提交變更強制措施申請書、法律意見書。並經過與檢察機關耐心得溝通。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刑事審判第三庭、最高人民檢察院第四檢察廳、公安部刑事偵查局“正確區分幫助信息網絡犯罪活動罪、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與詐騙罪的界限”的3項規定:2.行爲人向他人出租、出售信用卡後,在明知是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情況下,又代爲轉賬、套現、取現等,或者爲配合他人轉賬、套現、取現而提供刷臉等驗證服務的,可以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論處。3.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網絡實施犯罪,僅向他人出租、出售信用卡,未實施其他行爲,達到情節嚴重標準的,可以幫助信息網絡犯罪活動罪論處。二是、儘管當事人的掩飾隱瞞犯罪所涉案金額巨大,但屬於僅提供銀行卡,沒有代爲轉賬、套現、取現等行爲。在整個犯罪中處於從犯地位。
具體理由如下:一是僅構成幫助信息網絡犯罪活動罪從,二是僅提供銀行卡,沒有代爲轉賬、套現、取現等行爲。在整個犯罪中處於從犯地位。被告人的最低起刑點應該是三年或三年以下,三是被告人有坦白和認罪認罰的法定從輕情節等。
案件結果:韓某某成功被泌陽縣人民檢察院取保候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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