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堆稻草引發的命案
來源:中國法院網 | 作者:王禹
吳老三晚上和朋友聚餐飲酒,回家時騎着摩托車撞上堆放在路邊的稻草不幸喪命。爲索賠,吳老三的妻子將稻草堆放人、村委會、鎮政府和秸稈清運公司告上法庭。江蘇省南通市通州區人民法院經審理,判決稻草堆放人承擔20%、鎮政府承擔10%的責任,並就該案中反映出的秸稈堆放不規範等問題,向主管部門發出司法建議,以避免此類悲劇再次上演。
2022年10月一天夜晚,村民張大勇和妻子在離家不遠的道路上,發現稻草旁躺着一個男人,頭上鮮血直流,嘴邊淌着嘔吐物,散發着酒氣,不遠處一輛電動摩托車倒在地上。走近一看才發現是村裏的吳老三,二人趕緊通知其家人將其送往醫院,但吳老三因傷及顱腦最終搶救無效而死亡。
吳老三死亡後,其妻子將稻草堆放人劉春花、秸稈禁燒工作負責人村民委員會、村級道路管理者鎮政府以及秸稈清運公司,一併告到法院,要求賠償各項損失合計120餘萬元。
案件審理中,劉春花認爲,自己堆放的稻草僅佔用了小部分路面,並不妨礙正常通行,事發當晚稻草即被清運走,無法證明吳老三系被稻草堆絆倒摔傷致死;村民委員會以及鎮政府抗辯稱,自己對秸稈禁燒工作以及道路安全盡到了管理義務,吳老三系酒後駕駛無牌照的電動摩托車自己摔倒,應當對自己的死亡承擔全部責任;秸稈清運公司亦認爲,自己嚴格按照合同約定清運秸稈,秸稈堆放時間短暫、事先無法預知事故發生,其不應當承擔責任。
由於事故發生當晚案涉稻草堆即被清運,致使本起事故的基本事實無法查清,事故原因無法判定。承辦法官洪峯詳細閱看了事發後幾名被告和在場人在公安機關所做的詢問筆錄,結合民事訴訟法中有關舉證責任、證明標準等法律規定,最終認定了吳老三系被劉春花堆放的稻草絆倒摔傷致死的事實,並在此基礎上結合在該起事故中的當事人責任形式、歸責原則以及作用力大小的綜合分析,認定鎮政府對原告的損失承擔10%的責任,劉春花承擔20%的責任,其餘70%的損失由原告自行承擔。
案件判決後,劉春花和鎮政府不服提起上訴,南通中院經審理後對原判決予以維持。
根據民法典規定,在公共道路上堆放、傾倒、遺撒妨礙通行的物品造成他人損害的,由行爲人承擔侵權責任。公共道路管理人不能證明已經盡到清理、防護、警示等義務的,應當承擔相應的責任。本案中,村民劉春花將秸稈堆放在道路上妨礙了正常通行,具有很大的安全隱患,而秸稈禁燒工作和道路安全主管單位管理也不到位,未及時清理,對事故的發生也有一定責任,法院遂作出上述判決。
爲杜絕此類事件發生,通州法院針對當前秸稈禁燒工作中的不規範行爲,向主管部門發送了司法建議。建議相關部門在秸稈禁燒工作中,要制定更加完備和詳細的秸稈禁燒清運操作規範和流程,加強對村集體組織的政策要求和指導,加強對村民政策宣傳和安全警示教育,督促鄉鎮政府部門加強對道路安全的日常巡查,通過及時排查和解決相關安全隱患,避免安全事故發生。(文中人物均系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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