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方坐牢了,我能要求離婚嗎?
陳女士與李先生系夫妻關係,婚後,李先生因犯罪行爲被判處有期徒刑X年,陳女士稱,其與李先生感情破裂,無法維持婚姻關係,可以要求離婚嗎?
丘敏律師建議:
根據《民政部關於貫徹執行<婚姻登記條例>若干問題的意見》第十條關於服刑人員的婚姻登記問題,服刑人員申請辦理婚姻登記,應當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提出申請並出具有效的身份證件;服刑人員無法出具身份證件的,可由監獄管理部門出具有關證明材料。辦理服刑人員婚姻登記的機關可以是一方當事人常住戶口所在地或服刑監獄所在地的婚姻登記機關。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條,夫妻一方要求離婚的,可以由有關組織進行調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應當進行調解;如果感情確已破裂,調解無效的,應當准予離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調解無效的,應當准予離婚:(一)重婚或者與他人同居;(二)實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遺棄家庭成員;(三)有賭博、吸毒等惡習屢教不改;(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滿二年;(五)其他導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一方被宣告失蹤,另一方提起離婚訴訟的,應當准予離婚。經人民法院判決不準離婚後,雙方又分居滿一年,一方再次提起離婚訴訟的,應當准予離婚。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十二條,下列民事訴訟,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原告住所地與經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原告經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轄:(一)對不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內居住的人提起的有關身份關係的訴訟;(二)對下落不明或者宣告失蹤的人提起的有關身份關係的訴訟;(三)對被採取強制性教育措施的人提起的訴訟;(四)對被監禁的人提起的訴訟。
因此,雙方達成離婚協議的,服刑人員可以申請辦理離婚登記。與服刑人員對離婚協議不成的,可以起訴離婚,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原告住所地與經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原告經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轄。起訴離婚的,一方被依法判處長期徒刑或其違法,犯罪行爲嚴重傷害夫妻感情的,如果法院認定夫妻感情確已破裂,依法判決准予離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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