親兄弟因錢財對簿公堂,這筆錢究竟是借款還是投資?
2007年春節聚餐時,李大從李二處得知,張某養牛項目收益很好,且需要資金,遂提出一同向張某出借資金並獲得收益。於是,自2007年至2012年,李大先後向李二賬戶轉賬5筆共計25.2萬元,李二收款後均向李大出具了收據,載明金額、利息。截至2012年1月,本息合計42.48萬元。
後來,因張某養牛項目出現虧損,資不抵債,李大眼看這些錢打了水漂,便以民間借貸爲由向法院起訴,要求李二返還借款42.48萬元及利息。
法院審理
爭議焦點:李大與李二之間是否存在民間借貸關係?
臨沭法院經審理認爲,民間借貸是實踐性合同,以當事人雙方達成借貸合意,貸款人交付貨幣時成立。雙方對於轉款、收款數額無爭議。李大向李二轉款後,李二隨即將款項轉給張某。與此同時,張某每年向李二出具借條,載明李二爲李大代辦養牛集資具體金額,其本金、利息與李二每年爲李大出具的收據內容一致,並無證據證明李二從中獲取差價或謀利。且李二向李大出具的是收據,而非借據,僅是對李大的投資金額和利息進行了確認,並無向其借款和承諾還款的意思表示。綜合比較雙方提交的證據以及李大、李二的親屬關係,雙方之間不存在借貸合意,並不形成民間借貸關係。因此李大要求李二承擔還款責任的訴訟請求證據不足,不能成立。
綜上,法院依法判決:駁回原告李大的訴訟請求。後李大不服判決提起上訴,二審法院經審理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法官後語
雖然李大手持收據且有轉賬記錄,但李大向李二轉款的目的系委託李二代爲投資獲取收益,並非向李二出借款項,二人之間並無借貸合意。值得注意的是,當事人僅持有轉賬記錄、收據等憑證並不當然構成借貸關係,還應審查轉款事由。
法官在此提醒大家要樹立證據意識,對於借款事由、付款憑證、催款記錄等重要事實,保存必要的證據,依法維護自身權益。
來源:臨沭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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