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職媽媽離婚獲賠15萬元
基本案情
張某(男)與孫某(女)於2012年登記結婚,婚後育有一女一子,子女出生後主要由孫某撫養照顧。2018年11月雙方分居,分居後子女隨孫某生活。2020年10月,張某起訴離婚,孫某同意離婚。雙方就子女撫養、探視及財產分割達成一致意見。
但孫某認爲張某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與案外異性存在不正當男女關係並生育子女,且未對婚生子女盡到撫養照顧義務,要求張某支付精神損害賠償金20萬元,離婚經濟補償24萬元。
案件辦理過程及結果
案件審理中,張某自認與案外異性存在不正當男女關係並生育子女,張某和孫某均同意離婚。法院審理後認爲,雙方感情確已破裂,應當准予離婚。
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孫某連續生育並曾全職在家撫養照顧兩子女,分居後又單方撫養兩子女,在撫育子女方面負擔了較多義務。張某與案外異性存在不正當男女關係且生育子女,對夫妻感情的破裂存在重大過錯,給孫某造成了嚴重精神損害。因此,對孫某提出的精神損害賠償訴請,應當予以支持。
法院從保護無過錯方和婦女權益的角度出發,綜合雙方的結婚時間、生活狀況、經濟條件等具體情況,判決張某支付孫某精神損害賠償金10萬元,離婚經濟補償5萬元。一審判決後,雙方服判息訴。
典 型 意 義
離婚損害賠償制度、家務勞動補償制度(又稱離婚經濟補償制度)以及離婚經濟幫助制度,被並稱爲我國三大離婚救濟制度。
2020年出臺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以下簡稱民法典)順應經濟社會發展變化,對離婚損害賠償制度和家務勞動補償制度進行了完善,擴大了對婚姻中無過錯方權益的保護範圍和家務勞動補償制度的適用範圍。
本案適用民法典最新規定,以判決離婚經濟補償方式維護承擔家務勞動較多一方孫某的合法權益;以判決離婚精神損害賠償的方式撫慰受害一方,同時制裁張某違反婚姻家庭責任的行爲,彰顯了建設家庭文明的價值取向,體現了權利義務平衡和公平公正原則。
法律法規和政策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零八十八條 夫妻一方因撫育子女、照料老年人、協助另一方工作等負擔較多義務的,離婚時有權向另一方請求補償,另一方應當給予補償。具體辦法由雙方協議;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決。
第一千零九十一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導致離婚的,無過錯方有權請求損害賠償:
(一)重婚;
(二)與他人同居;
(三)實施家庭暴力;
(四)虐待、遺棄家庭成員;
(五)有其他重大過錯。
來源:人民法院新聞傳媒總社綜合京法網事公衆號、北京女性公衆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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