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酒後駕駛行爲的處罰是怎樣的
酒後駕駛機動車的行爲具體可以分爲兩種,即飲酒後駕駛與醉酒後駕駛,很顯然有一種情況是要比前一種情況嚴重多的。但不管是哪種酒駕行爲,此時都是需要對駕駛人員作出處罰的。那到底對酒後駕駛行爲的處罰是怎樣的呢?請一起在下文中進行具體瞭解吧。
一、根據《道路交通安全法》規定
1、酒後駕駛機動車,記6分,罰500元,暫扣駕駛證1--3個月;
2、酒後駕駛營運機動車,記12分,罰500元,暫扣駕駛證3個月;
3、醉酒駕駛機動車,記12分,罰2000元,暫扣駕駛證3--6個月,拘留15天以下;
4、酒醉酒駕駛營運機動車,記12分,罰2000元,暫扣駕駛證6個月,拘留15天以下;
5、一年內有醉酒駕駛機動車被處罰兩次以上的,吊銷機動車駕駛證,五年內不得駕駛營運機動車。
第九十一條 飲酒後駕駛機動車的,處暫扣六個月機動車駕駛證,並處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罰款。因飲酒後駕駛機動車被處罰,再次飲酒後駕駛機動車的,處十日以下拘留,並處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罰款,吊銷機動車駕駛證。
醉酒駕駛機動車的,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約束至酒醒,吊銷機動車駕駛證,依法追究刑事責任;五年內不得重新取得機動車駕駛證。
飲酒後駕駛營運機動車的,處十五日拘留,並處五千元罰款,吊銷機動車駕駛證,五年內不得重新取得機動車駕駛證。
醉酒駕駛營運機動車的,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約束至酒醒,吊銷機動車駕駛證,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十年內不得重新取得機動車駕駛證,重新取得機動車駕駛證後,不得駕駛營運機動車。
飲酒後或者醉酒駕駛機動車發生重大交通事故,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並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吊銷機動車駕駛證,終生不得重新取得機動車駕駛證。
二、《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之一(危險駕駛罪) 在道路上駕駛機動車追逐競駛,情節惡劣的,或者在道路上醉酒駕駛機動車的,處拘役,並處罰金。
有前款行爲,同時構成其他犯罪的,依照處罰較重的規定定罪處罰。
單純的飲酒後駕駛行爲,屬於交通違章行爲,此時給予駕駛人員的處罰就是交通行政方面的。但如果酒後駕駛情況比較嚴重,構成了醉駕的話,那此時作出交通行政方面的處罰是一回事,另一方面由於已經構成了刑事犯罪,因此也是要追究駕駛人員的刑事責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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