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僱司機發生交通事故如何承擔責任
受僱司機發生交通事故如何承擔責任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自2021年1月1日起實施)第一千一百九十二條,個人之間形成勞務關係,提供勞務一方因勞務造成他人損害的,由接受勞務一方承擔侵權責任。接受勞務一方承擔侵權責任後,可以向有故意或者重大過失的提供勞務一方追償。提供勞務一方因勞務受到損害的,根據雙方各自的過錯承擔相應的責任。個人勞務關係是指提供勞務一方在從事勞務職能範圍內爲接受勞務一方提供勞務服務,爲接受勞務一方創造經濟利益或其它物化利益,並由此由接受勞務一方按照約定支付報酬而建立的一種民事權利義務關係。勞務關係的建立可以爲書面形式,也可以爲口頭或其他形式。
雖然,我國《人身損害賠償解釋》第9條第1款規定:僱員在從事僱傭活動中致人損害的,僱主應當承擔賠償責任;僱員因故意或重大過失致人損害的,應當與僱主承擔連帶賠償責任。僱主承擔連帶賠償責任的,可以向僱員追償。但是,受僱司機爲僱主從事勞動,由此獲得的利益由僱主享有,僱員所獲得的工資與其勞動創造的價值不具有對等性。享有的利益應與承擔的風險相稱,是基本法理和社會常識。從事道路運輸本身就是高度風險活動,僱主也是明知的,在工作中受僱司機的生命健康承受着巨大風險,而其所獲得的工資待遇顯然與其承受的風險不相符,如果還要求僱員承擔連帶賠償責任,對僱員更加不利,最終也不利於社會經濟的發展。
同時,如要求僱員承擔連帶責任,可能反過來不利於維護受害人的合法權益。因爲,如果確定僱員與僱主承擔連帶責任,則對於那些沒有法律觀念、缺乏責任感的僱主來說,他們可能會想當然地以受害人可以依據連帶責任的判決結果要求僱員承擔責任,更加可能會肆無忌憚地逃避執行。
通過以上分析,我們可以得出,受僱司機從事僱傭活動發生交通事故,由僱主承擔賠償責任。如果遇到第三人侵害提供勞務一方時,則適用《人身損害賠償解釋》第十一條中:“僱傭關係以外的第三人造成僱員人身損害的,賠償權利人可以請求第三人承擔賠償責任,也可以請求僱主承擔賠償責任。僱主賠償責任後,可以向第三人追償”的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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