僱主責任與侵權責任區別存在嗎?
一、僱主責任與侵權責任區別存在嗎?
存在。僱主責任是一種特殊的侵權責任。法律規定僱員受到損害的,僱主應當賠償。但如果是第三人致僱員傷害的,僱員有權請求第三人承擔侵權責任,也有權請求接受僱主給予補償。僱主賠償之後後,可以向第三人追償。
《民法典》第1192條
個人之間形成勞務關係,提供勞務一方因勞務造成他人損害的,由接受勞務一方承擔侵權責任。接受勞務一方承擔侵權責任後,可以向有故意或者重大過失的提供勞務一方追償。提供勞務一方因勞務受到損害的,根據雙方各自的過錯承擔相應的責任。
提供勞務期間,因第三人的行爲造成提供勞務一方損害的,提供勞務一方有權請求第三人承擔侵權責任,也有權請求接受勞務一方給予補償。接受勞務一方補償後,可以向第三人追償。
二、僱主責任和侵權責任能否兼得?
兩種責任可以兼得。當第三人侵權責任與僱主責任存在競合時,儘管第三人侵權責任與僱主責任是兩個分別獨自的請求權,但二者給付內容並不完全一致,如第三人未能全部滿足僱員的賠償請求時,僱員仍可要求僱主承擔相應的補充賠償責任。
一方面,第三人侵權責任與僱主責任系基於不同的法律關係而產生的不真正連帶責任,僱員對第三人和僱主分別享有獨自的請求權,但因僱員本身過錯程度的大小不一,導致第三人侵權責任與僱主責任的給付內容並不完全相同,尤其是當第三人侵權責任的賠償範圍小於僱主責任時,僱員並不因對第三人侵權責任的滿足從而便喪失對僱主的請求權。
另一方面,從訴訟程序的角度來看,僱員可以在承擔不真正連帶責任的僱主與第三人之間選擇賠償主體,但爲了簡化司法程序和節約司法資源,一般提倡僱員應先向作爲終極責任人的侵權第三人直接求償,在第三人不能滿足其全部請求、不能承擔賠償責任或終極責任無法確認甚至第三人不能歸案時,可再轉向僱主提出請求。此時,因僱員難以完全實現債權,其依法可以就未補償完全的債權部分再向僱主提起訴訟。
所以在侵權責任中,如果是存在着僱主責任,二者就會產生競合,雖然二者產生競合但是原僱主責任和侵權責任都是可以同時進行賠償的,這裏主要是看是否是有第三方導致了僱員受的傷害,如果是有第三方導致僱員受傷,那麼僱員可以找第三方進行賠償,但是他也可以找他的僱主承擔一部分的補償責任,所以他也算是一種特殊的侵權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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