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訴訟法中的交通費由誰承擔
民事訴訟中需要繳納不少的費用,雖然錢數可能不多,但是種類卻還是比較繁雜的,一般比較常見的有律師費、訴訟費、鑑定費、交通費等等。而且對於這些費用的支付方也不一樣,同時領受人也都基本上不一樣。對於律師費、訴訟費大家應該是非常熟悉了。一般就是交給律師和法院的費用,但是對於交通費可能就有一點疑問了。那麼民事訴訟法中的交通費由誰承擔呢?
民事訴訟法中的交通費由誰承擔
《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一十八條 訴訟費用的種類和交納當事人進行民事訴訟,應當按照規定交納案件受理費。財產案件除交納案件受理費外,並按照規定交納其他訴訟費用。當事人交納訴訟費用確有困難的,可以按照規定向人民法院申請緩交、減交或者免交。收取訴訟費用的辦法另行制定。
《民事訴訟法》第七十四條規定的證人因履行出庭作證義務而支出的交通、住宿、就餐等必要費用,按照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差旅費用和補貼標準計算;誤工損失按照國家上年度職工日平均工資標準計算。人民法院准許證人出庭作證申請的,應當通知申請人預繳證人出庭作證費用。
【訴訟費用的負擔】訴訟結束時,已預交和支出的訴訟費用最終應由哪一方當事人負擔以及如何負擔的制度。世界各國普遍採用敗訴人負擔的原則。我國立法也將之作爲訴訟費用負擔的最基本的原則。一審案件的訴訟費用按下列原則負擔:敗訴人負擔;按比例負擔;人民法院決定負擔;原告負擔;協商負擔;自行負擔。二審案件的訴訟費用,應按照一審程序收取訴訟費用的範圍和標準,要求當事人負擔。
【訴訟費用的預交】訴訟費用應先由原告、反訴人、上訴人或申請人預交。預付訴訟費用的當事人不一定就是最終承擔訴訟費用的當事人。訴訟費用由哪一方當事人負擔,要在人民法院審理終結或執行結束後,依審理的結果和執行情況按照一定的原則來確定。
【訴訟費用的減、緩、免】根據民事訴訟法的規定應當交納訴訟費用的當事人,因經濟上確有困難、無力負擔或者暫時無力交納訴訟費用時,可提出申請,由人民法院審查決定是否減、緩、免的制度。當事人申請減、緩、免交訴訟費用的,應向人民法院提出書面或口頭申請,由人民法院根據當事人的經濟情況來做出決定。訴訟費用的減、緩、免制度只適用於自然人,不適用於法人或其他組織。
以上便是民事訴訟法中的交通費由誰承擔主要內容,在我國的民事訴訟法中對於交通費,主要存在於證人出庭作證的情況中,所以說對於證人因爲出庭作證而產生的合理費用一般都是由申請證人出庭的一方承擔的。對於其他的一些費用法律也做了其他相關的規定。以上就是本站小編整理的內容。本站有在線律師,如果您有任何的疑惑,歡迎您隨時諮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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