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致胎兒死亡賠償可以申請嗎?
一、交通事故致胎兒死亡賠償可以申請嗎?
可以申請的;
胎兒利益受到損害誰享有賠償的請求權。根據揚立新教授所提出的人格權延伸保護理論,胎兒的這種損害賠償請求權,在胎兒還沒有出生之前,是一種潛在的權利,還沒有享有這種權利的權利能力。因此,這種損害賠償請求權應待其出生後,依法行使。這時,胎兒就不再是胎兒,而是一個具有民事權利能力的主體,行使損害賠償請求權就不再存在任何障礙。
由於初生兒具有民事權利能力而不具備民事行爲能力,因而在行使侵權損害賠償請求權的時候,應當由其監護人作爲法定代理人,代爲行使。 如果胎兒出生時爲死體,無論是侵權行爲致死,還是其他原因所致,胎兒都不能產生損害賠償請求權,而由受害人即懷孕的母親享有損害賠償請求權。這是因爲,胎兒是母體的組成部分,傷害胎兒,就是傷害母親的身體健康,其母親產生損害賠償請求權。
在間按受害人扶養損害賠償法律關係中,權利主體應是間接受害人,儘管加害人的侵權行爲沒有直接侵害間接受害人的身體權、健康權,但因侵權行爲導致了間接受害人身分權中的扶養請求權被破壞。胎兒是否應作爲間接受害人呢?胎兒在未出生前雖尚不具有權利能力,不享有被扶養的權利。但是胎兒在出生之前,已經事實上存在了,並且終究要出生成爲一個活體的人或死胎。如果在胎兒孕育過程中,作爲胎兒的扶養人被致死,其出生後的扶養權利被剝奪。
二、交通事故造成孕婦流產的賠償標準:
(一)醫療費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條中的規定,交通事故受害人在住院治療結束之後,可以帶上住院治療費用單據,用藥清單,病歷以及診斷證明去向交通肇事者和有關的保險公司索要賠償。
(二)誤工費用,在交通事故中,孕婦因此發生了人身損害後,也可以要求賠償誤工費。根據相關法律的規定,就算是發生事故的時候,孕婦沒有固定的工作,只要能夠開具最近三年工作收入的證明,那麼誤工費用還是得由車禍肇事者來賠償。
(三)伙食費用,就一般是按照國家公務人員出差的伙食標準費用來進行賠償。
(四)護理費用,在孕婦因爲交通事故發生了身體損傷,住院治療的期間,需要家人或者是護工來照料。一般來說,如果是護工來照料孕婦的話,護理費用一般是賠償的護工的誤工費用,也就是說,補償的是護工照料孕婦而耽誤的工作收入。
(五)交通費用,孕婦在住院治療過程中消耗的運輸交通費用,或者是因爲需要轉院治療而消耗的車費。
(六)住宿費用。
(七)營養費用。
(八)殘疾賠償金,在住院治療結束之後,孕婦可以到相關的鑑定機構,去做傷殘鑑定,確認了傷殘的等級之後,就可以根據相關法律的規定,向交通事故肇事者索要殘疾賠償金。
綜合上面所說的,交通事故致胎兒死亡也就意味着事故中也出現了人員的傷亡,而對於在賠償的時候作爲胎兒也是可以有權利得到相應的賠償,所以,在處理的時候作爲賠償的義務人就應該要該支付自己所要承擔的,這樣纔不會承擔法律的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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