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損傷參與度如何鑑定
一、交通事故損傷參與度如何鑑定?
損傷參與度可以分爲五級:
①、既有損傷又有疾病,後果完全由損傷所造成,疾病未起作用,損傷與後果之間有必然的因果關係,爲100%。
②、既有損傷又有疾病,後果主要由操作所造成,疾病只起輔助作用,則損傷與後果之間有直接因果關係,爲70~90%。
③、既有損傷又有疾病,兩者單獨存在都不能造成目前的後果,或者在造成目前後果的作用上同等重要,難分主次,則損傷
與目前後果之間系界限型因果關係,爲40~60%。
④、既有損傷又有疾病,損傷是誘發或加重因素,即損傷比較輕微,對人體沒有大的危害,但能誘發或促進疾病的發作,則
損傷與目前後果之間系間接因果關係,爲10~30%。
⑤、既有損傷又有疾病,若後果完全由疾病所致,則損傷與後果之間無因果關係,爲0%概念
是指在有外傷、疾病(包括老化和體質差異)等因素共同作用於人體,損害了人體健康的事件中,損傷在人身死亡、傷殘、後遺症的發生上所起作用的比例關係。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二條 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接到交通事故報警後,應當立即派交通警察趕赴現場,先組織搶救受傷人員,並採取措施,儘快恢復交通。
交通警察應當對交通事故現場進行勘驗、檢查,收集證據;因收集證據的需要,可以扣留事故車輛,但是應當妥善保管,以備覈查。
對當事人的生理、精神狀況等專業性較強的檢驗,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委託專門機構進行鑑定。鑑定結論應當由鑑定人簽名。
二、損傷參與度的概念
“事故寄與度”術語是日語中的漢字,其含義已經日本化了,無法用漢語進行字面解釋。根據事故寄與度的模式,結合我國的國情,提出了“損傷參與度”概念。
在十多年前我國法醫學界對損傷參與度沒有統一的認識,江蘇高院制定的《人體損傷致殘程度評定(試行)》沒有使用損傷參與度這一概念,而使用通俗易懂的“傷病(殘)比”。傷病(殘)比實質上與損傷參與度是一致的。目前,在新發布的鑑定標準均使用損傷參與度。
1.《人身損害護理依賴程度評定》附錄A對“損傷參與度”規定如下:
A.1損傷參與度的表示
損傷參與度採用百分比表示,分爲:100%,75%,50%,25%,0五種。
A.2損傷參與度的劃分
A.2.1完全由本次損害及其併發症、後遺症造成,原有疾病或殘疾與其所需護理依賴程度無因果關係的,損傷參與度爲100%。
A.2.2主要由本次損害及其併發症、後遺症造成,原有疾病或殘疾對其所需護理依賴程度只起到加重和輔助作用的,損傷參與度爲75%。
A.2.3本次損害及其併發症、後遺症造成與原有疾病或殘疾共同造成護理依賴程度,且作用相當,難分主次的,損傷參與度爲50%。
A.2.4主要由原有疾病或殘疾造成,本次損害及其併發症、後遺症造成對其護理依賴程度只起到加重和輔助作用的,損傷參與度爲25%。
A.2.5完全由原有疾病或殘疾造成,本次損害及其併發症、後遺症造成與其所需護理依賴程度無明確因果關係的,損傷參與度爲0。
2.《聽力障礙法醫學鑑定規範》附錄B對“聽力障礙因果關係判斷及程度分級”規定如下:
B.1損傷與疾病的因果關係判斷
B.1.1聽力測試結果發現存在聽力障礙,同時發現存在影響聽力的既往疾病或損傷時,應分析損傷對聽力障礙後果原因力的大小,判斷損傷與聽力障礙的因果關係。
B.1.2損傷導致聽力障礙的作用分爲完全作用、主要作用、相等作用、次要作用、輕微作用和沒有作用。
B.1.3若損傷與聽力障礙存在直接因果關係,爲完全作用或者主要作用,則根據聽力障礙程度進行損傷程度或傷殘等級評定。
B.1.4若損傷與聽力障礙存在相當因果關係(相等作用),或者間接因果關係(次要作用、輕微作用),則應判斷損傷與聽力障礙的參與程度,一般不宜根據聽力障礙程度直接評定損傷程度或傷殘等級。
B.1.5若損傷與聽力障礙不存在因果關係,則只說明因果關係,不評定損傷程度或傷殘等級。
B.2損傷參與程度分級
B.2.1在確定損傷致聽力障礙中的作用分級後,判斷損傷參與程度。
B.2.2損傷參與程度分級如下:
a)沒有作用(無,缺乏,微不足道) 0%~4%;
b)輕微作用(略有一點,很低) 5%~15%;
c)次要作用(一般) 16%~44%;
d)相等作用(大致相同) 45%~55%;
e)主要作用(很高,非常) 56%~95%;
f)完全作用(全部) 96%~100%。
損傷參與度主要是根據傷殘、老化共同在人體裏面共有從而導致人體受傷或者死亡,在交通事故中是損傷參與度是確定傷者或者死者的受傷或者死亡與交通事故有關,因爲很多交通事故受傷或者死亡不是立即發作,而是在過一段時間之後才進行發作,所以損傷參與度在這一方面做出一定的標準判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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