醉駕擔保人期限的規定是什麼?
一、醉駕擔保人期限的規定是什麼?
醉駕擔保人期限是犯罪行爲發生後,到判決生效的這段時間。判決生效後,自動中止。撤銷擔保資格或者變更強制措施後終止。醉駕擔保人要履行一定的職責,並不是口頭上的擔保那麼的簡單,建議在沒有了解具體職責之前不要貿然的給人進行擔保。司法機關對取保候審應當責令其提出保證人或交納保證金。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七十九條規定: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取保候審最長不得超過十二個月。所以擔保人擔保時間也不超過12個月。
《刑事訴訟法》第七十條保證人應當履行以下義務:
(一)監督被保證人遵守本法第六十九條的規定;
(二)發現被保證人可能發生或者已經發生違反本法第七十一條規定的行爲的,應當及時向執行機關報告。
被保證人有違反本法第七十一條規定的行爲,保證人未履行保證義務的,對保證人處以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二、擔保人責任包括什麼?
司法機關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取保候審應當責令其提出保證人或交納保證金。但在中國法律上存在兩種保證人,一種是民事上的保證人,一種是刑事上的保證人,而作爲刑事上的保證人,只規定了保證人條件、義務及承擔的法律責任等,卻對於保證人名稱、定義、法律地位,一直沒有明確的稱呼和法律概念。應當以法律形式明確其名稱、法律定義及其特徵,區分其與民事上保證人的異同,確立其在刑事訴訟中的法律地位以及與刑事訴訟參與人的聯繫。
中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規定了刑事訴訟參與人的範圍,即當事人、法定代理人、訴訟代理人、辯護人、證人、鑑定人和翻譯人員。而刑事保證人則是在刑事訴訟特定環節、履行特別義務的、具有特殊身份的人,它既不同於刑事訴訟參與人中任何一種人,又與刑事訴訟參與人有着千絲萬縷的聯繫。刑事保證人並不象其他刑事訴訟參與人那樣,直接地參與刑事訴訟活動,而是負有擔保被取保候審的犯罪嫌疑人的義務。所以,作爲刑事保證人在刑事訴訟中應視爲刑事訴訟參加人,這樣的提法比較恰當,符合刑事訴訟法律的有關規定。
我國的法律法規是嚴厲的打擊酒駕醉駕的行爲的,一般情況下酒駕需要被拘留七天以後纔可以辦理取保候審,同時還需要擔保人,對擔保人也是有要求的:必須與本案無關且有能力履行保證的義務。擔保人要保證被擔保人不會逃逸,只要被擔保人不逃逸,擔保人就沒有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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