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匯票承兌人是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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匯票承兌人是誰?

匯票作爲現代交易的工具,是公司、企業等間交易、流通資金的重要手段。匯票在交易流通之中,通常是需要有承兌人的,只有有了承兌人,匯票的持有人拿着的票據才擁有得到匯票上資金的權利。那麼匯票承兌人是誰?下面本站小編爲你解答。

一、匯票承兌人是誰?

承兌人是指在承兌匯票上承諾並記載匯票到期日支付匯票金額的付款人,也是匯票的主債務人。

二、承兌人分類

因承兌匯票的種類不同,其相應承兌人可根據匯票的種類分爲銀行承兌匯票和商業承兌匯票。銀行承兌匯票的承兌人爲出票銀行,商業承兌匯票的承兌人爲商業承兌公司。不論銀行承兌匯票的承兌人,還是商業承兌匯票的承兌人,都是匯票的付款人。

三、承兌人的責任

承兌人作爲匯票債務人承擔到期付款的責任就是履行他的票據第一義務,即付款義務。

我國《票據法》第四十四條規定:“付款人承兌後,應當承擔到期付款的責任。”這是各國票據法都確認的。例如,我國臺灣地區《票據法》第52條第1款,英國《匯票和本票法》第54條,日本《匯票本票法》第28條第1款,還有日內瓦《統一匯票、本票法》第28條第1款中也規定“付款人承兌後,應負到期付款之責”。

承兌人的付款責任有兩層含義:第一,承兌人的付款責任相對於其他票據債務人的付款責任而言是第一位的,即匯票的持票人在到期日首先應向承兌人請求付款,只有當向其請求付款未獲成功時,纔可以以此爲理由轉向其前手追索,而不能在到期日不向承兌人請求付款而直接向其前手請求付款。第二,承兌人的付款責任是絕對的付款責任,即便承兌人與出票人之間並不存在事實上的資金關係,承兌人也不能以此爲抗辯理由來對抗持票人。

這意味着承兌人即使未從出票人處獲得任何利益,也必須應權利人的付款請求權給付匯票金額。承兌作爲一種票據行爲,具有一般票據行爲的要式性和抽象性,只要符合法定條件,就生票據效力,不受匯票資金關係的影響。

但是,如果出票人由於回頭背書而成爲最後持票人請求承兌人付款,但在另一方面,出票人又未提供足額資金,此時承兌人可以基於票據基礎關係提出抗辯,以此來對抗出票人。

匯票承兌人是誰?匯票的承兌人就是匯票到期後需要支付票據金額的付款人,它是票據的主債務人。匯票的承兌人分爲兩種,一種是銀行承兌匯票它的承兌人爲出牌銀行,一種爲商業承兌它的承兌人爲商業承兌公司。這就是小編爲大家解答的有關匯票承兌人的知識,如果大家還想知道其他知識可以致電本站.

標籤:承兌人 匯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