走私文物罪的認定
(一)本罪與非罪的界限
區分走私文物罪與非罪,應當從主觀方面與客觀方面兩方面把握。在主觀方面,如果行為人沒有犯罪故意,即行為人不知其攜帶的是文物,或者不知其攜帶的文物是國家禁止出口的,即使其客觀上具有運輸、攜帶或郵寄國家禁止出口的文物過境的行為,也不能認為其構成本罪。從客觀方面看,主要看行為人走私的文物是否屬於國家禁止出口的文物、根據《文物保護法》規定、文物出口或個人攜帶文物出境、都必須先向海關申報、經國家文化行政管理部門指定的省、自治區、直轄市文化行政管理部門進行鑑定併發給出口許可憑證才能出境,可見並非所有的文物都禁止出境。如果行為人違反海關、逃避海關監管、運輸、攜帶或郵寄的文物並非國家禁止出口的,只能認為其行為是一般走私行為,而不能認為是走私文物罪。
(二)本罪與倒賣文物罪的界限
倒賣文物罪是以牟利為目的,倒賣國家禁止自由買賣的文物,情節嚴重的行為。走私文物罪與倒賣文物罪在犯罪物件上有一致之處,而且在客觀方面,走私文物罪的行為人一般也有倒賣的行為表現,所以兩罪存在某些相似。但兩罪侵犯的客體不同,走私文物罪客體是國家的對外貿易管制,而倒賣文物罪侵犯的則是國家的文物管理制度。另外,兩罪在主觀方面表現不同,倒賣文物罪的成立必須要“以牟利為目的”,而走私文物罪的成立對犯罪目的沒有要求。在實踐中、如果行為人往內海、領海運輸、收購、販賣國家禁止出口的文物,根據《刑法》第155條規定,應以走私罪論處,不定倒賣文物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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走私珍貴動物、珍貴動物製品罪概念
走私珍貴動物、珍貴動物製品罪,是指違反海關法規,逃避海關監管,非法攜帶、運輸、郵寄國家禁止進出口的珍貴動物或其製品進出國(邊)境的行為。本罪屬選擇性罪名,具體可分解為走私珍貴動物罪、走私珍貴動物製品罪。走私其中之一的即構成本罪,既走私了珍貴動物、又走私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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走私假幣罪量刑標準
1、犯本罪的,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情節特別嚴重的,處無期徒刑,並處沒收財產;情節較輕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2、單位犯本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上述規定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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走私武器、彈藥罪量刑標準
1、犯本罪的,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情節特別嚴重的,處無期徒刑,並處沒收財產;情節較輕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2、單位犯本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上述規定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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走私假幣罪的認定
本罪系行為犯,一般情況下,只要行為人出於故意實施了走私偽造的貨幣的行為,就可構成本罪,原則上都要判處相應的刑罰。但對於那些走私偽造的貨幣數額確實很小,如走私偽造的貨幣總面值不足500元或者幣量不足50張,且不具有其他情節較輕的情況,參照《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