利用極端主義破壞法律實施罪立案標準
危害公共安全罪2.06W
利用極端主義,實施下列行為之一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二十條之四的規定,以利用極端主義破壞法律實施罪定罪處罰:
1.煽動、脅迫群眾以宗教儀式取代結婚、離婚登記,或者干涉婚煙自由的;
2.煽動、脅迫群眾破壞國家法律確立的司法制度實施的;
3.煽動、脅迫群眾干涉未成年人接受義務教育,或者破壞學校教育制度、國家教育考試製度等國家法律規定的教育制度的;
4.煽動、脅迫群眾抵制人民政府依法管理,或者阻礙國家機關工作人員依法執行職務的;
5.煽動、脅迫群眾損毀居民身份證、居民戶ロ簿等國家法定證件以及人民幣的;
6.煽動、脅迫群眾驅趕其他民族、有其他信仰的人員離開居住地,或者干涉他人生活和生產經營的;
7.其他煽動、脅迫群眾破壞國家法律制度實施的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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過失爆炸罪立案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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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壞易燃易爆裝置罪量刑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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過失損壞電力裝置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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