利用極端主義破壞法律實施罪的認定
危害公共安全罪2.93W
利用極端主義,實施下列行為之一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二十條之四的規定,以利用極端主義破壞法律實施罪定罪處罰:
1、煽動、脅迫群眾以宗教儀式取代結婚、離婚登記,或者干涉婚煙自由的;
2、煽動、脅迫群眾破壞國家法律確立的司法制度實施的;
3、煽動、脅迫群眾抵制人民政府依法管理,或者阻礙國家機關工作人員依法執行職務的;
4、煽動、脅迫群眾抵制人民政府依法管理,或者阻礙國家機關工作人員依法執行職務的;
5、煽動、脅迫群眾損毀居民身份證、居民戶口簿等國家法定證件以及人民幣的;
6、煽動、脅迫群眾驅趕其他民族、有其他信仰的人員離開居住地,或者干涉他人生活和生產經營的;
7、其他煽動、脅迫群眾破壞國家法律制度實施的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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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出租、出借槍支罪司法解釋
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於公安機關管轄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訴標準的規定(一)》第五條[非法出租、出借槍支案(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條第二、三、四款)]依法配備公務用槍的人員或單位,非法將槍支出租、出借給未取得公務用槍配備資格的人員或單位,或者將公務用槍用作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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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大勞動安全事故罪的認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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暴力危及飛行安全罪立案標準
對飛行中的航空器上的人員使用暴力,危及飛行安全的,應予以立案追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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過失爆炸罪的認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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