盜竊、搶奪槍支、彈藥、爆炸物、危險物質罪立案標準
危害公共安全罪2.81W
盜竊、搶奪槍支、彈藥、爆炸物,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二十七條第一款的規定,以盜竊、搶奪槍支、彈藥、爆炸物罪定罪處罰:
(一)盜竊、搶奪以火藥為動力的發射槍彈非軍用槍支一支以上或者以壓縮氣體等為動力的其他非軍用槍支二支以上的;
(二)盜竊、搶奪軍用子彈十發以上、氣槍鉛彈五百發以上或者其他非軍用子彈一百發以上的;
(三)盜竊、搶奪爆炸裝置的;
(四)盜竊、搶奪炸藥、發射藥、黑火藥一千克以上或者煙火藥三千克以上、雷管三十枚以上或者導火索、導爆索三十米以上的;
(五)雖未達到上述最低數量標準,但具有造成嚴重後果等其他惡劣情節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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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概念
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是指建設單位、設計單位、施工單位、工程監理單位違反國家規定,降低工程質量標準,造成重大安全事故的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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決水罪立案標準
故意決水,足以危害公共安全的,應當立案。本罪是危險犯,只要行為人實施了故意決水行為,並且足以威脅不特定的多數人的人身和財產安全;不要求造成嚴重後果,就構成犯罪,應當立案追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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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攜帶槍支、彈藥、管制刀具、危險物品危及公共安全罪司法解釋
《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於公安機關管轄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訴標準的規定(一)》第七條[非法攜帶槍支、彈藥、管制刀具、危險物品危及公共安全案(刑法第一百三十條)]非法攜帶槍支、彈藥、管制刀具或者爆炸性、易燃性、放射性、毒害性、腐蝕性物品,進入公共場所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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過失爆炸罪概念
過失爆炸罪,是指行為人出於過失引起爆炸,危害公共安全,造成嚴重後果的行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