搶劫槍支、彈藥、爆炸物、危險物質罪司法解釋
危害公共安全罪2.49W
《刑法》第一百二十七條第二款 搶劫槍支、彈藥、爆炸物或者搶劫毒害性、放射性、傳染病病原體等物質,危害公共安全的,或者盜竊、搶依奪國家機關、軍警人員、民兵的槍支、彈藥、爆炸物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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強制穿戴宣揚恐怖主義、極端主義服飾、標誌罪的認定
認定本罪,可以從以下幾個方面入手:1.以暴力、脅迫等方式強制他人在公共場所穿著、佩戴宣揚恐怖主義、極端主義服佈的;2.以暴力、脅迫等方式強制他人在公共場所穿著、佩戴含有恐怖主義、極端主義的文字、符號、圖形、口號、微章的服飾標誌的;3.其他強制他人穿戴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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過失損壞交通設施罪司法解釋
《刑法》第一百一十九條破壞交通工具、交通設施、電力裝置、燃氣裝置、易燃易爆裝置,造成嚴重後果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過失犯前款罪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節較輕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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組織、領導、參加恐怖組織罪司法解釋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司法部關於辦理恐怖活動和極端主義犯罪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意見》第一條第一項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一百二十條規定的“組織、領導恐怖活動組織”,以組織、領導恐怖組織罪定罪處罰:1.發起、建立恐怖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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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險駕駛罪的認定
1、危險駕駛罪與交通肇事罪的區別 危險駕駛行為不能等同於危險駕駛罪。從實踐來看,危險駕駛機動車的行為較多,既包括在道路上駕駛機動車追逐競駛、醉酒駕駛行為,也包括其他的酒後、吸食毒品後駕駛機動車,無駕駛資格駕駛機動車,駕駛安全裝置不全、安全機件失靈、無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