強迫交易罪的認定
(一)強迫交易罪與一般違法行為的界限
強迫交易行為屬一種擾亂市場管理秩序的違法行為,這種行為在商品交易或服務交易中並不鮮見,因此,《刑法》(以下簡稱本法)為了不致於打擊面過大,而規定了強行商品交易行為必須達到情節嚴重的程度才能構成犯罪。所謂情節嚴重,應當包括以下幾點:
1、促成不公平交易,非法獲利數額較大的;
2、多次強迫父易的;
3、社會影響惡劣的;
4、給被害人及家庭引起較為嚴重後果的;
5、強迫交易嚴重擾亂市場的;
6、二人以上共同實施強迫交易的。
行為人用輕微的威脅手段進行強買強賣、強迫他人接受或提供服務,行為很有節制、獲利很有限的,情節顯著輕微、危害不大的,屬於一般違法行為,不能認為是犯罪。
(二)強迫交易罪的“交易中”之條件的認定
本罪必須發生在商品交易或服務交易中,行為人與被害人之間有交易事實存在,雖然這種不平等交易,是一方強求另一方接受的交易。如果沒有這種交易存在,行為人以非法佔有為目的,當場使用暴力、脅迫或其他方法,強行立即劫取財物的,應當認定為是搶劫行為,而不構成強迫交易罪。
(三)一罪與數罪的界限
強迫交易罪在實施過程中,因行為人的暴力可能致人傷亡。如果致人傷亡的,儘管在強迫交易罪與傷害(包括故意與過失)、殺人(故意與過失)罪之間有牽連關係,但是不應當以牽連犯處罰原則處理,而應當分別定罪量刑,以數罪併罰的原則處罰。理由主要在於,強迫交易罪的法定罪高刑為有期徒刑三年,法定刑期是較低的,可見其中沒有包含牽連他罪並以一罪處斷的刑期,也就是說,如果遇到牽連犯他罪而以強迫交易處罰時,其三年的最高刑吸收不了他罪之刑,因而如以一罪處斷將罰不消罪、依罪刑相適應原則,應當對此種情況作數罪併罰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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