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麼是強迫交易罪,強迫交易罪應該如何認定
交易除了要公平之外,同時還要建立在雙方自願的基礎之上,在一方不同意交易的情況下,另一方就不能強迫其交易,強買強賣往往會構成犯罪,即強迫交易罪。那到底我國法律中規定的什麼是強迫交易罪呢?我們一起通過下文進行了解吧。
一、什麼是強迫交易罪?
所謂強迫交易罪,是指以暴力、威脅手段強買強賣商品、強迫他人提供服務或者強迫他人接受服務,情節嚴重的行為。
二、強迫交易罪應該如何認定?
(一)客體要件
本罪不僅侵犯了交易相對方的合法權益,而且侵犯了商品交易市場秩序。商品交易是在平等民事主體之間發生的法律關係,應當遵循市場交易中的自願與公平原則。但在現時生活中,交易雙方強買強賣、強迫他人提供服務或者強迫他人接受服務的現象時有發生,這種行為違背了市場交易原則,破壞了市場交易秩序,侵害了消費者或經營者的合法權益。如果行為人以暴力、威脅手段強行交易,就具有了嚴重的社會危害性,情節嚴重的,應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二)客觀要件
本罪在客觀方面表現為以暴力、威脅手段強買強賣商品、強迫他人提供服務或者強迫他人接受服務,情節嚴重的行為。
所謂暴力,是指對被強迫人的人身或財產實際強制或打擊,如毆打、捆綁、抱住、圍困、傷害或者砸毀其財物等;所謂威脅、是指對被害人實際精神強制,以加害其人身、毀壞其財物、揭露其隱私、破壞其名譽、加害其親屬等相要挾。
違揹他人意志,強迫他人與己或者第三人交易是本罪的本質特徵。所謂違揹他人意志,是指他人不想向其購買商品而強行其購買,他人不願出賣商品強迫其出賣、他人不肯提供服務,強迫他人提供,他人不願意接受服務則強迫其接受。
(三)主體要件
本罪主體為一般主體。凡達到刑事責任年齡且具備刑事責任能力的自然人均能構成本罪,依本節第231條之規定,單位亦能構成本罪。單位犯本罪的,實行兩罰制,即對單位判處罰金,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本條規定追究刑事責任。
(四)主觀要件
本罪在主觀方面表現為直接故意。間接故意、過失均不構成本罪。
從我國刑法對強迫交易罪的處罰規定來看,在對強迫交易罪的量刑上,是跟根據犯罪情節的輕重程度來確定量刑標準的,不同的犯罪情節有不同的處罰。因此我們建議這類案件的當事人不妨聘請專業的刑辯律師來為您代理訴訟,因為律師有著多年的訴訟經驗,在辯護時肯定比你我更有技巧,更容易為當事人爭取到合理的判決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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