誘騙投資者買賣證券、期貨合約罪立案標準
破壞金融管理秩序罪3.31W
證券交易所、期貨交易所、證券公司、期貨公司的從業人員,證券業協會、期貨業協會或者證券期貨監督管理部門的工作人員,故意提供虛假資訊或者偽造、變造、銷燬交易記錄,誘騙投資者買賣證券、期貨合約,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立案追訴:
(一) 獲利或者避免損失數額累計在五萬元以上的;
(二) 造成投資者直接經濟損失數額在五萬元以上的;
(三) 致使交易價格和交易量異常波動的;
(四) 其他造成嚴重後果的情形。
-
洗錢罪立案標準
明知是毒品犯罪、黑社會性質的組織犯罪、恐怖活動犯罪、走私犯罪、貪汙賄賂犯罪、破壞金融管理秩序犯罪、金融詐騙犯罪的所得及其產生的收益,為掩飾、隱瞞其來源和性質,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立案追訴:(一)提供資金賬戶的;(二)協助將財產轉換為現金、金融票據、...
-
偽造、變造國家有價證券罪概念
偽造、變造國家有價證券罪,是指違反國家證券管理法規,偽造、變造國庫券或者國家發行的其他有價證券,數額較大的行為。...
-
偽造、變造國家有價證券罪量刑標準
1、偽造、變造國庫券或者國家發行的其他有價證券,數額較大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金;數額巨大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金;數額特別巨大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五萬...
-
洗錢罪量刑標準
1、為掩飾、隱瞞毒品犯罪、黑社會性質的組織犯罪、恐怖活動犯罪、走私犯罪、貪汙賄賂犯罪、破壞金融管理秩序犯罪、金融詐騙犯罪的所得及其產生的收益的來源和性質,有下列行為之一的,沒收實施以上犯罪的所得及其產生的收益,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