誘騙投資者買賣證券、期貨合約罪既遂會判得重嗎?
一、誘騙投資者買賣證券、期貨合約罪既遂會判得重嗎?
誘騙投資者買賣證券、期貨合約罪既遂會判得重,根據《刑法》第一百八十一條 【編造並傳播證券、期貨交易虛假資訊罪】編造並且傳播影響證券、期貨交易的虛假資訊,擾亂證券、期貨交易市場,造成嚴重後果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金。
【誘騙投資者買賣證券、期貨合約罪】證券交易所、期貨交易所、證券公司、期貨經紀公司的從業人員,證券業協會、期貨業協會或者證券期貨監督管理部門的工作人員,故意提供虛假資訊或者偽造、變造、銷燬交易記錄,誘騙投資者買賣證券、期貨合約,造成嚴重後果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金;情節特別惡劣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金。
單位犯前兩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二、本罪與編造並傳播證券、期貨交易虛假資訊罪的界限
誘騙投資者買賣證券、期貨合約罪與編造並傳播證券、期貨交易虛假資訊罪都包含著提供虛假資訊的內容,同時都有可能誘使相關投資者在不知真相的情況下進行證券、期貨交易,從而遭受經濟損失,並且兩者都是有關妨害證券、期貨資訊真實公開的行為,兩罪的區別在於:
(1)主體不同,前者是特殊主體,僅限於證券交易所、期貨交易所、證券公司、期貨經紀公司的從業人員、證券業協會、期貨業協會證券期貨監督管理部門的工作人員,後者是一般主體,即只要達到刑事責任年齡、具備刑事責任能力的人都可能成為本罪的主體。
(2)客觀方面不同,前者表現為故意提供虛假資訊或者偽造、變造、銷燬交易記錄,誘騙投資者買賣證券、期貨合約的行為,後者表現為編造並傳播影響證券、期貨交易的虛假資訊,擾亂證券、期貨交易市場的行為。
證券交易所、期貨交易所的從業人員編造並且傳播虛假資訊,誘騙投資者買賣證券、期貨合約,結果擾亂了證券、期貨市場,產生了嚴重後果的,依據特別法優於普通法的原則,該行為宜定為誘騙投資者買賣證券、期貨罪。
對於犯罪分子利用誘騙的方式,來誘導投資者購買證券或者期貨合約的行為,顯然是屬於嚴重的侵權行為,相關情況的認定需要基於實際的違法事實後果來進行合法的辦理,如果對相關情況的認定不清楚的,可以聘請律師來進行界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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