盜掘古文化遺址、古墓葬罪的認定
(一)本罪與非罪的區別
一是看其掘取古文化遺址、古墓葬行為是故意實施的還是過失實施的,如果屬於過失行為則不構成犯罪。二是看其掘取古文化遺址、古墓葬行為是否經過了國家文化主管部門的批准,如果屬於經過批准的行為,即便在掘取過程中造成古文化遺址、古墓葬毀壞的,一般也不構成犯罪,如果情節嚴重的可以按玩忽職守罪等其他罪論處。
(二)本罪與盜竊罪的界限
一是侵犯的客體不同。盜掘古文化遺址、古墓葬罪侵犯的客體是複雜客體,即國家對古文化遺址、古墓葬的管理制度和國家的財產所有權;而盜竊罪侵犯的是單一客體,即公私財產所有權。前者侵犯的物件是古文化遺址、古墓葬,是不可再生物,一般是不能以金額計算的,一旦遭到破壞,損失無法挽回;後者侵犯的物件是一般的公私財物。二是客觀表現不同。前者表現為違反文物保護法規,未經國家文化主管部門批准,私自挖掘古遺址、古墓葬的行為,其行為方式可以是祕密的,也可以是公開的,而且不論是否竊得文物,只要實施了盜掘行為,就構成本罪。後者則表現為祕密竊取公私財物,構成犯罪必須以盜竊數額較大為前提,如果未竊取到財物,就是盜竊未遂。
(三)本罪與故意損毀文物、故意損毀名勝古蹟罪的區別
1、犯罪物件不同。盜掘古文化遺址、古墓葬罪限於古文化遺址、古墓葬;故意損毀文物、名勝古蹟罪物件則限於珍貴文物、名勝古蹟。
2、在客觀方面,盜竊古文化遺址、古墓葬罪表現為私自掘取的行為,其行為方式多為祕密的;故意損毀文物、名勝古蹟罪則表現為損毀行為,其具體表現形式多種多樣,包括搗毀、損壞、汙損、拆除、挖掘、焚燒等行為。
3、在主觀方面,盜掘古文化遺址、古墓葬罪一般具有非法佔有古文化遺址、古墓葬中文物的目的,故意損毀珍貴文物、名勝古蹟罪則只是出於損毀的故意,其動機可能多種多樣,但並無對文物非法佔有的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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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職造成珍貴文物損毀、流失罪
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人民檢察院直接受理立案偵查案件立案標準的規定(試行)》瀆職犯罪案件(三十三)失職造成珍貴文物損毀、流失案(第419條)失職造成珍貴文物損毀、流失罪是指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嚴重不負責任,造成珍貴文物損毀或者流失,後果嚴重的行為。涉嫌下列情形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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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非法向外國人出售、贈送珍貴文物罪與走私文物罪的界限非法向外國人出售、贈送珍貴文物罪是違反文物保護法規私自向外國人出售、贈送珍貴文物的行為,而走私文物罪是違反海關法規和文物保護法規,非法攜帶郵寄國家禁止出口文物(主要是珍貴文物)出境的行為。二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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搶奪、竊取國有檔案罪立案標準
本罪在客觀方面表現為搶奪、竊取國家所有的檔案的行為。所謂搶奪,是指在國有檔案的保管者、持有人在場的情況下,公然當面奪走或搶取國有檔案的行為,一般是乘管班人員或持有人不備而奪取,但也不排除在管理人、持有人有備時而強行奪取的情況。所謂竊取,是指採取自以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