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賭博罪共犯的構成條件

法律2.12W
賭博罪共犯的構成條件

股權質押是權利質押的一種,依據我國擔保法的規定,股權質押是可以用於為債務進行擔保的,但股權質押有一定的條件,需要依法可以轉讓的股權才能出質,那麼股權質押可以超過註冊資本嗎?下面由本站網小編為讀者進行相關知識的解答。

精選律師 · 講解例項

賭博罪共犯的構成條件

1、必須有共同的賭博犯罪故意。即要有證據證明行為人明知他人在實施賭博犯罪。行為人的認識狀態是明知,認識內容是他人在實施賭博犯罪。在此要說明的是,這裡的意思的聯絡和溝通可以是雙向的也可以是單向的,即使他人不知情也不影響賭博罪的成立。換言之,賭博罪共犯可以是片面共犯,但不限於片面共犯。
2、行為人必須提供了資金、計算機網路、通訊、費用結算等直接幫助。其中計算機網路幫助,主要指網際網路接入、伺服器託管、網路儲存空間等條件和服務。所謂直接幫助是指對於賭博犯罪的發生和發展來說,這種幫助有直接的促進作用,並不是可有可無。依此認為,對於那些在賭場組織賭博行為,沒有開設賭場,參與抽頭分紅的受僱人員,由於他們的幫助行為不具有直接促進作用,一般不應以賭博罪共犯處理。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零三條
以營利為目的,聚眾賭博、開設賭場或者以賭博為業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罰金。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零五條
刑事訴訟中,證人、鑑定人、記錄人、翻譯人對與案件有重要關係的情節,故意作虛假證明、鑑定、記錄、翻譯,意圖陷害他人或者隱匿罪證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