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鎮土地使用稅殘疾人優惠政策是什麼?
按照土地管理法的規定,使用城鎮土地的單位和個人,都要依法繳納土地使用稅。而我國一直以來是十分重視殘疾人事業發展的,對使用殘疾人的單位給予一定的政策優惠,這就包括土地使用稅方面的。那麼城鎮土地使用稅殘疾人優惠政策是什麼?下面小編給大家講一講。
一、城鎮土地使用稅殘疾人優惠政策是什麼?
為繼續貫徹促進殘疾人就業的精神,保持政策的連續性,對安置殘疾人就業單位的城鎮土地使用稅問題在財稅[2010]121號中重新進行了明確。對在一個納稅年度內月平均實際安置殘疾人就業人數佔單位在職職工總數的比例高於25%(含25%)且實際安置殘疾人人數高於10人(含10人)的單位,可減徵或免徵該年度城鎮土地使用稅。具體減免稅比例及管理辦法由省、自治區、直轄市財稅主管部門確定。
《城鎮土地使用稅暫行條例》第五條 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應當在本條例第四條規定的稅額幅度內,根據市政建設狀況、經濟繁榮程度等條件,確定所轄地區的適用稅額幅度。
市、縣人民政府應當根據實際情況,將本地區土地劃分為若干等級,在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確定的稅額幅度內,制定相應的適用稅額標準,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批准執行。
經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批准,經濟落後地區土地使用稅的適用稅額標準可以適當降低,但降低額不得超過本條例第四條規定最低稅額的30%。經濟發達地區土地使用稅的適用稅額標準可以適當提高,但須報經財政部批准。
二、土地使用稅的計稅依據是什麼?
1、凡有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確定的單位組織測定土地面積的,以測定的面積為準;
2、尚未組織測量,但納稅人持有政府部門核發的土地使用證書的,以證書確認的土地面積為準。
3、尚未核發出土地使用證書的,應由納稅人申報土地面積,據以納稅,待核發土地使用證以後再作調整。
三、土地使用稅的減免規定是什麼?
1、按照《土地使用稅暫行條例》等檔案的規定,經批准開山填海整治的土地和改造的廢棄用地,從使用的月份起免稅5年至10年。開山填海整治的土地和改造的廢棄用地以土地管理機關出具的證明檔案為依據確定;具體免稅期限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稅務局在規定的期限內自行確定。
2、企業辦的學校、醫院、託兒所、幼兒園,其用地能與企業其他用地明確區分的,可以比照由國家財政部門撥付事業經費的事業單位自用的土地,免徵土地使用稅。
3、按照規定,對於企業徵用耕地,凡是已經繳納了耕地佔用稅的,從批准徵用之日起滿一年後開始徵收城鎮土地使用稅,在此以前不徵收城鎮土地使用稅,但是徵用非耕地因不需要繳納耕地佔用稅的應從批准之次月起徵收城鎮土地使用稅。
由此可見,按照國家有關政策,單位聘用殘疾人佔職工總數25%以上的,或者安置超過10名以上殘疾人的,可以減免當地的土地使用稅。具體的減免比例由各個省市自主決定。這就是小編總結整理的城鎮土地使用稅殘疾人方面的優惠政策。該政策對於促進我國殘疾人事業發展是有極大促進作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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