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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權轉讓合同被確認無效或者撤銷之後處理的一般原則

股權轉讓合同被確認無效或者撤銷之後處理的一般原則

公司變更必須按國家制定的法定程式進行。公司必須首先提交變更報告書,包括變更的目的及變更的具體內容,經股東大會審批、備案,再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辦理變更登記,否則被視為違法。公司發生分立或合併以後,無論是繼續存在的存續公司,還是合併以後的新設公司,都會發生業務職能的變更,都需要變更公司章程。業務職能變更和公司組織變更是同一變更過程的兩個方面。

精選律師 · 講解例項

股權轉讓合同無效的一般認定原則

股權轉讓合同的訂立不得違反法律、法規的強制性規定。股權轉讓合同的訂立應遵守《公司法》程式上的要求。有限公司的股東向股東以外的人轉讓其出資時,必須經全體股東過半數同意,不同意轉讓的股東應當購買該轉讓的出資,如果不購買該轉讓的出資,視為同意轉讓。

經股東同意轉讓的出資,在同等條件下,其他股東對該出資有優先購買權。因此徵得股東同意轉讓以及股東對股權的優先購買權屬《公司法》規定的轉讓程式,轉讓股權的股東應履行通知義務,以及在同等條件下將股權轉讓其他股東的義務,未經上述程式而簽訂的股權轉讓合詞,因程式上的瑕疵應被認定無效或被撤銷。而轉讓時間、轉讓主體、受讓主體的錯誤也可導致轉讓合同無效或被撤消。如案例一:白某作為股份公司的發起人,在公司成立後的一年內將股權轉讓,該轉讓合同應認定無效。因該轉讓合同違反了《公司法》關於股份公司發起人持有本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一年內不得轉讓:公司董事、監事、經理持有的本公司股份在任職期間內不得轉讓的規定。另外,國家法律、法規、政策規定的不得從事營利性活動的主體,亦不得受讓公司股權成為公司的股東。例如各國家行政機關的領導幹部。

針對上述案例一,需要指出,立法規定股份公司發起人的股份禁售期的目的在於避免發起人通過轉讓股份逃避發起人應當承擔的責任。如果發起人基於各種合法合理的理由意欲轉讓股權的,可以與受讓人先簽署協議,達成相關的轉讓意向,待禁售期結束後再辦理相關的外部登記變更手續。當然,在雙方辦理股權登記過戶前,發起人仍應承擔發起人責任。

原始股權轉讓指的是將自己公司的股權轉讓改他人,使其成為共識的股東,而這一過程是具有一定法律風險的,需要簽訂勞動原始股權轉讓協議書,內容需要雙方都同意簽字後才能生效。如果發生其中一方沒有同意的情況,即使寫已經簽字,也是不具備法律效力的,這一點需要大家注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