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婚罪需要什麼證據
重婚罪是指有配偶者而與他人結婚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與之結婚的行為,另根據相關的司法解釋規定,有配偶的人與他人以夫妻名義同居生活的,仍應按重婚罪處罰。重婚罪的自訴人要提起自訴,最重要的是收集證據,證明對方與他人確實在外以夫妻名義生活。
如果要證明對方與其以夫妻名義同居生活,要靠自己蒐集證據,收集的證據可以包括:
1、調取居委會、村委會的證明,由居委會出具對方與他人共同以夫妻名義生活的證明。
2、對方與他人在外以夫妻名義生活的居住地的附近群眾的證明。
3、勸說相關知情人作為證人出庭作證。
4、報警,請警方予以調查。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二百五十八條 有配偶而重婚的,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與之結婚的,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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