究竟告重婚罪需要什麼證據
重婚罪屬於自訴案件,那就需要由受害人自己向法院提起刑事自訴,不然的話很難追究對方的刑事責任。而在告重婚罪的時候,就需要自訴人提供相應的證據才行,不然最終的判決肯定就是無法定罪處罰。那究竟告重婚罪需要什麼證據呢?請一起在下文中進行了解。
一、告重婚罪需要什麼證據
如果向法院起訴重婚罪的話,需要提供相關證據:
1、配偶與第三者同居的證據,並且這種同居關係是長期的和持續的;
2、配偶與第三者以夫妻名義共同生活,對外宣稱是夫妻,並且得到周圍人的承認,為眾人所知曉。
二、重婚而提起的離婚如何處理
重婚是破壞一夫一妻制的違法行為,對因重婚引起的離婚糾紛的處理,首先要維護一夫一妻制原則,然後根據重婚的不同原因區別對待。
(1)一方重婚,對方提出離婚的,首先應依法解除其重婚關係,對前婚進行調解。如果對方不諒解,堅決要求離婚,經調解無效的,視為夫妻感情確已破裂,可依法判決准予離婚,依法追究重婚行為人的法律責任。
(2)因反抗包辦、買賣婚姻外逃與人重婚,重婚一方提出離婚的,對重婚一方可以不按重婚罪論處,但必須指出其行為的違法性。重婚一方堅決要求與原配偶離婚的,應先解除其重婚關係,再根據具體情況,做好各方面工作,調解或判決離婚。
(3)因自然災害或被人拐賣而重婚的婦女,一般不按重婚罪論處,女方要求離婚的,原則上應維護原婚姻關係,如果原來夫妻感情不好,女方堅持離婚,或重婚多年與後夫感情較好又生育子女的,可以說服原夫,調解或判決離婚。
(4)重婚一方起訴要求與原配偶離婚,對方控告原告一方犯有重婚罪的,首先處理重婚問題。經過刑事審判,給予重婚者以刑事制裁並解除非法重婚關係後。重婚一方仍然堅持與原配偶離婚的,人民法院應當從婚姻基礎、婚後感情、離婚原因、夫妻關係的現狀和有無和好的可能等方面綜合分析,判斷夫妻感情是否確已破裂。如果夫妻感情尚未破裂,原配偶堅持不離的,可著重調解和好或者不準離婚。如夫妻感情確已破裂,無和好可能的,應當在做好原配偶的思想工作的基礎上,調解或者判決准予離婚。
因重婚而引起的離婚,如果調解或者判決離婚的,應當在分割財產、子女撫養和經濟幫助等方面,照顧無過錯一方的利益。對因一方重婚而導致離婚的,無過失方有權請求損害賠償。
實踐中,即使有重婚行為,其實也不一定就會被認定為重婚罪,如果是受生活所迫,逃往外地之後與他人結婚的,這樣的情況雖然屬於重婚,但卻不能認定為重婚罪。至於告重婚罪需要什麼證據,上文中小編已經做出了介紹。另外重婚行為,還是《婚姻法》中規定的夫妻法定的離婚情形之一,所以因此導致夫妻離婚的,無過錯方可以要求過錯方做出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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