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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疫情防控措施導致不能及時上訴的怎麼辦

這是當事人不能預見、不能避免且無法克服的事由,屬於不可抗力。因此而無法及時主張權利的,如系民事訴訟且處於訴訟時效期間的最後6個月內,可認定訴訟時效中止,當事人可在障礙消除之日起6個月內主張權利。如系行政訴訟,被耽誤的時間不計算在起訴期限內。
如因上述情形無法及時行使上訴、舉證等其他訴訟權利的,當事人可在障礙消除後的10日內,以確診證明和出院證明等為依據提出順延期限的申請,人民法院將依法審查,確認是否准予延期。另外,上述10日期間為不變期間,過期不得再申請順延。
法律依據《民事訴訟法》
第八十三條 【期間耽誤和順延】當事人因不可抗拒的事由或者其他正當理由耽誤期限的,在障礙消除後的十日內,可以申請順延期限,是否准許,由人民法院決定

因疫情防控措施導致不能及時上訴的怎麼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