懷孕可不可以開除
很多勞動者和用人單位都認為,用人單位不得開除在孕期、產期、哺乳期的女職工。但是,事實上這是對法律規定的保護女職工條款的錯誤理解。我國《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二條規定,女職工在孕期、產期、哺乳期,用人單位不得因公司經營困難、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等原因將其開除。但如果女職工在孕期、產期、哺乳期內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或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用人單位是可以與其解除勞動合同的。
法律依據:
《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二條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條、第四十一條的規定解除勞動合同:
(一)從事接觸職業病危害作業的勞動者未進行離崗前職業健康檢查,或者疑似職業病病人在診斷或者醫學觀察期間的;
(二)在本單位患職業病或者因工負傷並被確認喪失或者部分喪失勞動能力的;
(三)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內的;
(四)女職工在孕期、產期、哺乳期的;
(五)在本單位連續工作滿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齡不足五年的;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勞動法》第三十九條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二)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
(三)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
(四)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係,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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