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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遺贈人未作出接受遺贈表示的後果是

視為放棄受遺贈。自然人去世後的財產可以由繼承人繼承,也可以贈給繼承人以外的其他人。根據我國民法典及相關司法解釋的規定,受遺贈人應當在知道受遺贈後六十日內,作出接受或者放棄受遺贈的表示;到期沒有表示的,視為放棄受遺贈。因此,受遺贈人未作出接受遺贈表示的後果是視為放棄受遺贈。
【法條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四條  繼承開始後,繼承人放棄繼承的,應當在遺產處理前,以書面形式作出放棄繼承的表示;沒有表示的,視為接受繼承。
受遺贈人應當在知道受遺贈後六十日內,作出接受或者放棄受遺贈的表示;到期沒有表示的,視為放棄受遺贈。

受遺贈人未作出接受遺贈表示的後果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