產品責任的損害賠償如何確定
產品責任,即產品的生產者、銷售者因產品存在缺陷造成消費者或者其他人人身傷害或者缺陷產品以外的其他財產損失而承擔的一種賠償責任。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和《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的有關規定,承擔產品責任的主要方式是損害賠償。
根據我國現行立法及司法實踐,在產品責任領域,損害賠償的原則有:
1、全面賠償原則。它是指對經營者的侵權行為,無論他們主觀上是出於故意還是過失,也無論侵權人是否受到刑事、行政制裁,均應根據造成損害的大小確定民事賠償的範圍。這表明,損害賠償以實際損失為限,消費者損害多少,即得到多少的賠償。
2、限度賠償原則。賠償並不是沒有限制的,根據民法的基本精神,在產品責任賠償案件中,在確定經營者的民事責任後,確定賠償數額時,應該考慮經營者的經濟狀況。
關於損害賠償的範圍,我國修訂的《產品質量法》第41條和第44條規定了損害和賠償的範圍。第41條規定:“因產品存在缺陷造成人身、缺陷產品以外的其他財產損害的,生產者應當承擔賠償責任。”第44條規定:“因產品存在缺陷造成受害人人身傷害的,侵害人應當賠償醫療費、治療期間的護理費、因誤工減少的收入等費用;造成殘疾的,還應當支付殘疾者生活自助具費、生活補助費、殘疾賠償金以及由其扶養的人所必需的生活費等費用;造成受害人死亡的,並應當支付喪葬費、死亡賠償金以及由死者生前扶養的人所必需的生活費等費用。
因產品存在缺陷造成受害人財產損失的,侵害人應當恢復原狀或者折價賠償。受害人因此遭受其他重大損失的,侵害人應當賠償損失。”由以上可以看出,我國《產品質量法》規定的損害與賠償的範圍,與大多數國家立法一致。我國產品責任立法規定的損害包括人身損害和財產損害。人身損害是指因缺陷產品造成的人體和健康的損害。包括肢體的損傷、殘廢(功能上)、滅失、容貌的損毀以及身心的疾病和死亡等。
尤其要注意的是,在產品責任領域,缺陷產品本身的損害,包括該產品整體或者它的某一部分損害都不在生產者賠償之列,因為這種損害是生產者應負其責,而不是另向他人賠償。也就是說,產品責任在性質上屬於侵權責任,產品所有權已經轉移,因此要求賠償的只能是產品自身之外的損失,這也是各國立法的通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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