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產損害賠償管轄法院如何確定
一、財產損害賠償管轄法院如何確定?
財產損害賠償糾紛要區分不動產和動產確定管轄。不動產的損害賠償糾紛,應由不動產所在地人民法院專屬管轄。動產的損害賠償糾紛,適用一般地域管轄,一般由造成動產損毀的侵權行為實施地或者被告的住所地或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
當事人在通過訴訟方式解決財產損害賠償糾紛的時候,一定要注意法院對案件的管轄問題,否則的話找錯了法院,案件就得不到受理。
二、財產損害賠償都有哪些內容?
包括因交通事故損壞的車輛等等,都應該按照相應的標準來賠償。
因道路交通事故損壞的車輛、物品、設施等,應當修復,不能修復的,折價賠償。牲畜因傷失去使用價值或者死亡的,折價賠償。
1、財產損失,是指道路交通事故造成的車輛、財產直接損失折款,還應包括現場搶救(險)、人身傷亡善後處理的費用,但不包括停工、停產、停業所造成的財產間接損失。
2、設施,是指道路安全設施以及在道路上及其附近的其他設施,如電力、水利設施,房屋,樹木花卉等。
3、修復。事故損壞的車輛、物品、設施等,應進行修復,恢復原狀。修復以就地修復為主,儘量恢復原來狀態,即在功能上、形態上、價值上沒有太大變化。
4、折價賠償。事故損壞的車輛、物品、設施等沒有修復的可能,需要折價賠償。折價時應計算出原物的價值,原物的新舊市場價以及殘存價值等因素進行折價賠償。
5、牲畜受傷但沒有失去使用價值的,應就地治療為主;因傷失去使用價值或者死亡的,經有關部門評估鑑定,折價賠償。
6、實物賠償。經雙方當事人協商一致,用種類、質量相同或相近的實物進行賠償。
在生活中發生財產損害的糾紛,在雙方當事人就財產損害賠償無法協商一致的時候,就需要通過一些法律途徑進行解決,可以向有管轄權的法院起訴來解決,法院需要根據事實和法律作出判決,賠償範圍需要根據損失情況來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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