著作權侵權由哪些具體行為
一、著作權侵權由哪些具體行為
1、未經著作權人許可,複製、發行、表演、放映、廣播、彙編、通過資訊網路向公眾傳播其表演的,著作權法另有規定的除外;
2、出版他人享有專有出版權的圖書的;
3、未經表演者許可,複製、發行錄有其表演的錄音錄影製品,或者通過資訊網路向公眾傳播其表演,著作權法另有規定的除外;
4、未經錄音錄影製作者許可,複製、發行或者通過資訊網路向公眾傳播其錄音錄影製品,著作權法另有規定的除外;
5、未經許可,播放或者複製廣播、電視的,著作權法另有規定的除外;
6、未經著作權人或者鄰接權人許可,故意避開或者破壞權利人為其作品、錄音錄影製品等採取的保護著作權或者鄰接權的技術措施的,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的除外;
7、未經著作權人或者鄰接權人許可,故意刪除或者改變作品、錄音錄影製品的權利管理電子資訊的,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的除外;
8、製作、出售假冒他人署名的作品的。
二、侵犯著作權的構成要件
侵犯著作權的行為,須具備以下三個條件:
1、有侵權的事實即行為人未經著作權人許可,不按著作權法規定的使用條件,擅自使用著作權人的作品,以及表演、音像製品和廣播電視節目。著作權侵權行為,既沒有徵得作者和其他著作權人同意,也不屬於合理使用和法定使用的情形,這是對作品的擅自使用,因而是一種違反著作權法的行為。這種侵權行為既可能是對他人的著作人身權造成了損害,也可能對他人的著作財產權造成損害,還可能同時損害他人的著作人身權和財產權。如非法複製他人作品可能只侵害了他人的著作財產權,而假冒他人作品,則往往同時侵害了他人的著作人身權和財產權。
2、行為具有違法性著作權是一種絕對權,任何人都負責有不能侵犯該項權利的不作為義務。他人在使用著作權作品時必須遵守著作權法及其他法律有關規定,如果行為人違反了法律的規定,其行為即具有違法性。至於不受我國著作權法保護的作品、未能取得著作權的作品,或者是已進入公有領域的“作品”,其他人在使用時不存在侵權問題。
3、行為人主觀有過錯所謂過錯,是指侵權人對其侵權行為及其後果所抱的心理狀態,包括故意和過失兩種形式。侵犯著作權的行為,絕大多數是故意的;也有少數既可以由故意構成,也可以由過失構成。區分過錯的形式,在確定侵權人的法律責任時有一定的意義。一般說來,故意侵權行為所應承擔的法律責任重於過失侵權行為所應承擔的法律責任。
根據我國《著作權法》、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著作權民事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的規定,侵犯著作權或者與著作權有關的權利的,侵權人應當對權利人進行賠償。賠償數額包括權利人所遭受的實際損失和權利人為制止侵權行為所支付的合理開支,後者包括權利人或者委託代理人對侵權行為進行調查、取證的合理費用。人民法院根據當事人的訴訟請求和具體案情,還可以將符合國家有關部門規定的律師費用計算在賠償範圍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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