著作權侵權是過錯還是無過錯者承擔賠償責任?
一、著作權侵權是過錯還是無過錯者承擔賠償責任?
1、著作權侵權就糾紛發生之後,一般是有過錯的一方承擔賠償責任。這是由於侵犯著作權的成立要件如下:
(1)受害人依法享有著作權;
(2)行為人實施了侵害他人著作權的行為;
(3)行為人實行的行為造成了著作權人的權益受損;
(4)行為人主觀存在過錯。
2、如果存在未經著作權人許可,發表其作品、未經合作作者許可,將與他人合作創作的作品當作自己單獨創作的作品發表、沒有參加創作,為謀取個人名利,在他人作品上署名等侵權行為,應當根據情況,承擔停止侵害、消除影響、賠禮道歉、賠償損失等民事責任。
二、著作權侵權要件是怎樣的?
1、所侵害的標的應當在《著作權法》保護的範圍內
《著權權法》所保護的標的,隨著科技的發展,逐漸的擴張,幾乎涉及到一切智力勞動的創作成果。
2、須為《著權權法》所明文保護的排他性權利
3、被害人須有著作權
原告提起著作權侵權之訴,首先應當證明其享有著作權。在我國,不採著作權取得須先經行政機關審查登記的制度,而採“創作”主義,作品一經創作完成,作者就取得著作權。但在訴訟中,原告仍須證明其著作權的存在。著作權的存在,除上述應屬於成文法所保障的客體和權利範圍以外,原告還須證明:
(1)作品具有原創性。著作權的取得要件與專利權不同,後者須具有新穎性、創造性與實用性。而著作權只要具有原創性就夠了,即只要是經過個人心血努力、單獨創作而非盜用、抄襲他人著作而成即可。
(2)具有我國國民的身份或屬於我國《著權權法》所保護的外國人和無國籍人。
4、受害人須證明對方有侵權行為,亦即侵害著作權人受法律保護的幾種特別權利
複製、展覽、表演、發行等都是客觀的行為,較易判斷侵害是否發生。但是對於“抄襲”,即因“觀念”等不受保護,須先分出“觀念”以外的“表現形式”為保護的標的。而抄襲又不能侷限於一字不易的雷同,其判斷難免有主觀的價值判斷,而缺乏客觀標準。
5、被告不得以“合理使用”原則為抗辯
《著權權法》既然以公益的保護為重,在一定程度內,即使是未經許可而使用作品,被告尚可以“合理使用”為理由以為免責抗辯。各國法律也都明定哪些行為為合理使用。此外,對於“合理使用”的判斷標準明示如下:
(1)、使用的目的和性質,即依其為商業性使用或非營利的教育性目的而區別;
(2)、受《著權權法》保護的作品的性質;
(3)、使用的數量及實質在整個受保護作品上所佔的比例;
(4)、使用對有著作權保護的作品經濟市場的價值的影響。
若是某公民、單位故意實施了侵害他人著作權的行為,那麼一旦侵權行為導致著作權人的財產等合法權益受到損害,那麼著作權人,可以向侵犯自己合法權益的單位、公民,提出獲得經濟賠償的請求,同時也可以要求對方停止實施侵害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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