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權責任是過錯原則嗎?
一、侵權責任是過錯原則嗎?
侵權責任有些情況之下是屬於過錯原則,過錯責任原則也叫過失責任原則,它是以行為人主觀上的過錯為承擔民事責任的基本條件的認定責任的準則。按過錯責任原則,行為人僅在有過錯的情況下,才承擔民事責任。沒有過錯,就不承擔民事責任。在法律沒有特別規定的情況下,都適用過錯責任原則。
1、它以行為人的過錯作為責任的構成要件,行為人具有故意或者過失才可能承擔侵權責任,無過錯即無責任。根據“誰主張,誰舉證”原則,受害人對加害人的過錯承擔舉證責任。
2、它以行為人的過錯程度作為確定責任形式、責任範圍的依據。在過錯責任原則中,不僅要考慮行為人的過錯,往往也會考慮受害人的過錯或者第三人的過錯。如果受害人或者第三人對損害的發生也存在過錯的話,則要根據過錯程度來分擔損失,因此可能減輕甚至抵消行為人承擔的責任。在混合過錯的情況下,考慮考慮加害人和受害人的過錯程度並進行比較,通過過錯相抵規則確定加害人和受害人的責任範圍;在共同過錯的情況下,考慮共同侵權人的過錯程度,或者數人在無意思聯絡而共同實施侵權行為的情況下,考慮各侵害人的過錯,從而確定各自與其過錯相適應的民事責任。
二、過錯責任原則的適用規定是什麼?
1、行為人實施的一定行為。這裡的行為包括作為和不作為。在大部分情況下, 行為人都是因為對他人的民事權益實施的加害行為而承擔侵權責任, 如損毀他人財物。但是, 在一些特定情況下, 行為人的不作為行為也可能產生侵權責任。
如《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條??賓館、商場、銀行、車站、機場、體育場館、娛樂場所等經營場所、公共場所的經營者、管理者或者群眾性活動的組織者,未盡到安全保障義務,造成他人損害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因第三人的行為造成他人損害的,由第三人承擔侵權責任;經營者、管理者或者組織者未盡到安全保障義務的,承擔相應的補充責任。經營者、管理者或者組織者承擔補充責任後,可以向第三人追償。
2、行為人的行為發生過錯。在過錯責任原則中, 是否產生過錯是確定行為人承擔侵權責任的核心要件, 也是法院審判、調解侵權案件的主要考慮因素。過錯一般分為故意和過失兩種。
3、當事人的民事權益受到損害。這裡的損害也是一個廣泛概念, 不僅包括財產損害,還包括非財產損害,如人身損害、精神損害。
4、存在因果關係。行為人的行為與受害人的損害之間存在一定的因果關係,如何判斷因果關係需要根據個案的實際情況, 具體情況具體分析。
如果發生侵權行為的話,就應當按照法律當中的規定來進行確定責任的承擔,如果是屬於一般的侵權行為,那麼就按照過錯原則來決定,也就是意味著對方有過錯就需要承擔責任,沒有過程就不需要承擔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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