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著作權中的什麼情形需要承擔侵權責任

著作權中的什麼情形需要承擔侵權責任

一、著作權中的什麼情形需要承擔侵權責任

在著作權中,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第四十七條規定,有下列侵權行為的,應當根據情況,承擔停止侵害、消除影響、賠禮道歉、賠償損失等民事責任:

(一) 未經著作權人許可,發表其作品的;

(二) 未經合作作者許可,將與他人合作創作的作品當作自己單獨創作的作品發表的;

(三) 沒有參加創作,為謀取個人名利,在他人作品上署名的;

(四) 歪曲、篡改他人作品的;

(五) 剽竊他人作品的;

(六) 未經著作權人許可,以展覽、攝製電影和以類似攝製電影的方法使用作品,或者以改編、翻譯、註釋等方式使用作品的,本法另有規定的除外;

(七) 使用他人作品,應當支付報酬而未支付的;

(八)未經電影作品和以類似攝製電影的方法創作的作品、計算機軟體、錄音錄影製品的著作權人或者與著作權有關的權利人許可,出租其作品或者錄音錄影製品的,本法另有規定的除外;

(九) 未經出版者許可,使用其出版的圖書、期刊的版式設計的;

(十) 未經表演者許可,從現場直播或者公開傳送其現場表演,或者錄製其表演的;

(十一)其他侵犯著作權以及與著作權有關的權益的行為。

二、網路作品侵權責任認定有什麼

通過網路實施侵犯著作權行為的,侵權的主體包括網路服務提供者、網路內容服務提供者和網路中介服務提供者三類。以下是網路作品侵權的具體情形:

(1)網路使用者或網路服務商在自己設立的網頁、電子布告欄等論壇區非法複製、傳播、轉貼他人享有著作權的作品;

(2)將在網路上傳輸的他人作品並複製成光碟,例如將在學術網路上的電子布告欄中發表的文章,燒製到隨書附贈的光碟中,同雜誌一併出賣,獲取利潤;

(3)行為人將他人享有著作權的檔案上載到網路或從網路上進行非法使用;超越授權範圍的使用共享軟體,使用期滿不進行註冊而繼續使用等;

(4)未經許可將他人作品的原件或複製品提供到網路上進行公眾交易或傳播,或者明知是侵害權利人著作權的複製品,仍然將其在網上散佈。

(5)侵害網路作品著作人身權的行為,包括侵害作者的發表權、署名權和保護作品完整權等,如將電子郵件轉貼到新聞論壇或BBS站上進行發表;整理編輯網路資訊時,刪除作者簽名檔案或在他人作品上簽署自己的姓名;在網路上使用他人作品時,擅自進行修改、刪節,侵害作者的修改權;

(6)擅自破解著作權人對作品所採取的技術措施,例如對作品進行解密、對電子水印進行破壞,或專門生產和提供破解裝置、技術以方便他人侵權等。

如果沒有經過著作權人的許可以自身名義釋出作品的話,那麼就需要承擔相關的侵權責任。一般起訴侵權的管轄法院為被告所在地或者侵權行為發生的所在地法院。當事人可以通過向法院起訴來進行維護自身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