註冊商標的保護範圍怎麼確定
註冊商標及時受到了法律的保護,但是也是有一定的範圍的,並不是全方位的對註冊進行保護。那麼大家知道我國規定的註冊商標的保護範圍是怎樣確定的嗎?請跟隨本站小編一起在下文中進行具體瞭解。
一、註冊商標的保護範圍是怎樣的
《商標法》第五十一條規定:“註冊商標的專用權,以核准註冊的商標和核定使用的商品為限。”具體表現在兩個方面:
(一)註冊商標專用權的保護以核准註冊的商標為限。
如果商標註冊人實際使用的商標與核准註冊的商標不一致,不僅自身的商標專用權得不到有效保護,而且還有可能帶來四種後果:一是構成自行改變註冊商標的文字、圖形或其組合的違法行為;二是在自行改變的商標與核准註冊的商標有明顯區別,同時又標明註冊標記的情況下,構成冒充註冊商標的違法行為;三是若改變後的商標同他人的註冊商標近似,會構成侵犯他人商標專用權的行為;四是因連續三年不使用,導致註冊商標被撤銷。
(二)註冊商標專用權的保護以核定使用的商品為限。
如果商標註冊人實際使用的商品與核定使用的商品不一致,不僅不能有效保護自身的商標專用權,而且也有可能帶來三種後果:一是超出核定商品範圍使用註冊商標,構成冒充註冊商標的違法行為;二是因連續三年未在核定的商品上使用,導致註冊商標被撤銷;三是因超出核定商品範圍(與核定使用的商品類似的除外)使用註冊商標,構成侵犯他人商標專用權的行為。
二、侵犯註冊商標專用權的管轄
因侵犯註冊商標專用權行為提起的民事訴訟,由商標侵權行為的實施地、侵權商品的儲藏地或者查封扣押地、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其中,侵權商品的儲藏地,是指大量或者經常性儲存、隱匿侵權商品所在地;查封扣押地,是指海關、工商等行政機關依法查封、扣押侵權商品所在地。
對涉及不同侵權行為實施地的多個被告提起的共同訴訟,原告可以選擇其中一個被告的侵權行為實施地人民法院管轄;僅對其中某一被告提起的訴訟,該被告侵權行為實施地的人民法院有管轄權。
關於註冊商標的保護範圍主要是兩方面的,具體的內容可以從上文中進行了解。實踐中,由於商標可以為使用人帶來很大的利益,因此常常出現一些侵犯他人註冊商標的情況,這樣無疑是對註冊商標的損害,因此也是我國嚴厲打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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